热搜产品

盈科一日一法|六天辩护,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无罪

2025-02-28 3

【案情简介】    

曹某某系一家大型农业科技企业负责人,自2015年至今一直从事农业科技产品生产和销售工作。2017年曹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由曹某某作为其公司全球独家代理商,负责销售以彭某某专利为基础原材料的农业科技产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2017年11月30日,曹某某经过与王某某、彭某某协商,曹某某以补偿金的方式向王某某、彭某某及家人出具6000万的借条,作为涉案专利的使用补偿费。后因双方就代理合同纠纷矛盾加剧,故王某某、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曹某某在案发当日,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从报案人手中买走涉案专利。2018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以强迫交易罪将曹某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    

2018年5月3日曹某某家属确定委托关系,作为本案曹某某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和检察官、公安机关多次充分沟通、交换意见,最终辩护人的法律意见绝大部分得到检察官的采纳。检察院于2018年5月9日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曹某某无罪释放。

【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经过仔细研究本案案情,本案系因委托合同产生的补充协议,且双方就本委托合同已经由法院依法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曹某某签订《借条》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强迫的情况,因此事发后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对方依然按照双方约定供货履行委托合同,可见之前的行为是在对方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正常民事行为。依据《借条》体现仅仅是补偿费,由此可见此行为系民事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公诉机关不能以刑事案件插手经济纠纷,这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不符合刑法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宗旨。

2、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不符合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从此法条可知,强迫交易罪必须具备: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情节严重而言应当具备如下行为特征:a、多次强迫交易的;b、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c、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d、造成恶劣影响的;e、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f、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本案中,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构成该罪。

3、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系一家大型科技企业的负责人,从保护民营企业家以及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角度本案也不能采取逮捕措施。

自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采取刑事拘留之日起至今,由其负责的大型科技企业经营、生产、效益等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果采取逮捕措施会极大地打击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以及本省的经济政策。

【律师办案体会】

辩护人创造了自执业以来的最快辩护纪录6天,刑事案件的定性问题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走向,作为辩护人一定需要明确民事与刑事的边界。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当积极调取一切当事人无罪证据,应当善于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刑事案件对于时间要求极为严格;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成功率会越高,紧急情况下一刻也不能延误,所以在当事人家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时,应尽早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杨飞律师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