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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险救灾”为由强拆房屋,起诉后法院认定强拆违法!

2024-11-01 0

张先生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拆迁安置问题与征收方无法达成一致,不料征收方直接强拆房屋,随后以张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入补偿款,在张先生起诉后,征收方辩称是拆除房屋是抢险救灾应急需要先行用地,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案情:征收方以抢险救灾名义实施拆除

张先生是四川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土地及房屋。某日,市政府决定实施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迁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并将该项目纳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随后征收方制定红线图,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张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于就拆迁安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向张先生送达告知书,要求其限期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逾期将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法定程序依法采取保护性施工,对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

随后,征收方向张先生送达《领款通知》,组织人员随后对张先生的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房屋后,征收方以张先生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入补偿款。张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房屋突遭强制拆除,张先生的损失惨重,咨询律师后了解若想获得合理赔偿,到当务之急便是需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受阻,二审获得胜诉!

案件起诉到一审法院过程中,受到阻碍。一审法院认为,饮用水源地迁建和供水保障工程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可以先行用地,其基于抢险救灾项目拆除张先生涉案房屋属于先行用地的整体行为,亦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普通程序规定。因此,征收方对张先生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认为,征收方并未提交证明按突发事件应对程序采取过突发事件确定、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备和解除警报等应对措施的证据。因此,其拆除涉案房屋是出于抢险救灾应急需要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张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读抢险救灾拆房的法律问题

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但行政机关必须要证明当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突发事件。

圣运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真实案例,很具有代表性。贵州毕节的曲先生房屋面临征收,在征收补偿谈不拢之际,有关部门告知曲先生,曲先生居住地出现了山体裂缝,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存在自然地质灾害,在持续降雨的引发下,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都大,当务之急要马上拆除曲先生的房屋。曲先生不禁疑惑,拆房到底是为了加快征收进度还是减少危险。随后,曲先生的房屋便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

对于以“解危排险”名义征收拆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典型案例(2015)九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中给出了明确指引。在房屋征收项目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的违法形式……政府部门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收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人身权益,行政机关可以出于“解危排险”名义进行拆房,在一定情况下,是被许可的。但是有一项重要前提——不得不的情况下。

这就意味着,房屋必须要在不得不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在前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拆除部门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的紧迫程度,最终被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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