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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镇政府“拆违”被判违法

2024-11-08 0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上海市某区M镇Y村村委会将位于本村的9亩承包地及500多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转包给郭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郭某和村委会形成承办关系。

  合同签订之后,郭某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08年年底开始修建牛舍、办公室、员工宿舍、库房等设施近5000平方米,并于2009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镇政府在没有对郭某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强制拆除。事后郭某找到镇政府质问无故拆房的缘由,镇政府答复称,被拆除建筑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郭某无奈,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我所律师接到委托之后,立即同当事人联系,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M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诉称:

  1.原告与Y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时,该快土地上已经有500多平米的建筑,该建筑是2003年1月承包土地后建设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明律,被告无权予以拆除。

  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养殖用地,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使用,并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上海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序正当,而养殖用地建设养殖用房是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告将之作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承包的土地规划用途本身就是建设用地,即便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未获批准手续而为建设行为也不必然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本案原告所建养殖用房并没有影响规划实施,只是没有办理手续,所以只需补办审批手续即可,被告径行予以强制拆除显然属于处罚过当。

  4.被告将原告的养殖用房认定为违法建设并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在该行为实施之前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显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不合法。

  2016年8月上旬,S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某诉M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M镇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称:2015年3月25日,被告从B市规划委员会查询到原告经营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对原告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到原告承包地上进行送达,因未找到原告,将该通知书贴于原告承包地的建筑物上。因原告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建筑物,遂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

  针对被告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原告郭某的代理律师进行了质证,发现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落款处赫然盖着M镇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就此,原告方质证称:M村镇建设科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应属无效。另外,原告方还指出,原告郭某并不在被拆除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被告将《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留置送达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

  2017年2月下旬,S区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在判决书里面,合议庭采纳了郭某代理律师的观点,以被告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依据不充分,M镇村镇建设科以M镇人民政府名义做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行为不当、被告在原告并未到场的情况下采用张贴方式送达通知书的行为欠缺,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用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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