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就付娟、蒋飞起诉请求撤销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作出判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付娟、蒋飞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付娟、蒋飞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付娟、蒋飞夫妻二人是江苏省宿迁市某村村民,生有一个女儿蒋兰。二十多年前,付娟、蒋飞在村里宅基地上盖房,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0年8月,当地开始进行棚户区改造。2020年12月,当地街道办制定了《房屋征收(搬迁)项目补偿与安置方案》,载明征收(搬迁)实施单位为街道办,被征收(搬迁)人为规划红线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付娟、蒋飞的房子处在被征收范围内。
2021年5月的一个上午,蒋飞去外地出差不在家,付娟和女儿在房子里打扫卫生。征收方工作人员十余人来到付娟家中,并一直滞留不走。期间,付娟感觉身体不适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受到征收方工作人员阻挠。直至次日凌晨两点,付娟被迫在一份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并签署房屋拆除验收交接单,征收方工作人员才离开。随后付娟、蒋飞的房屋被拆除。
蒋飞回家后得知这件事的原由,认为当地街道办工作人员胁迫付娟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自己夫妻二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委托冠领黄相海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并赶往江苏省宿迁市,代理蒋飞、付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是因征收方强迫付娟签署《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引起的纠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付娟有权起诉征收方,并请求法院撤销付娟被迫签署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后,行政协议应当体现平等、自愿、协商等特征。本案中,根据付娟提供的录音、现场监控视频、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记录等证据,能够反映出征收方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据此,原告主张是在受到胁迫、迫于无奈的情形下签订涉案协议的意见具有事实根据,原告有权请求撤销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其次,关于征收方的职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包括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本案中,征收方街道办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却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具有征收决定内容的《房屋征收(搬迁)项目补偿与安置方案》,并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未能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系超越职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并作出判决,确认撤销付娟与街道办于2021年5月签署的《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