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三拆一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吴某制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载明,吴某位于该街道的建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面积275平方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其于2018年4月17日前将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而实际是否真的如该机构所说该建筑物属于违建,吴某只能自行拆除吗?我们来看一下吴某本人的描述。
吴某称,其在杭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现相关单位欲征收其房屋,因征收补偿不合理,自己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所以,2018年4月该“三拆一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吴某做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慕名联系到冠领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取证,任战敏律师和杜晓敏实习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任战敏主任作为央视《律师来了》栏目的人气律师,办案经验不言而喻,杜晓敏律师专业扎实,思维能力沟通能力极强。两位律师很快发现“三拆一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吴某做出的涉案通知书没有职权依据、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内容违法,且行政目的不当,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但是该街道办事处辩称:该涉案通知书是通过敦促原告户自行拆除,以Z终实现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并非单独的行政行为,而是对原告户房屋拆除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还称目前吴某已就房屋拆除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吴某在本案中的起诉既不符合起诉条件又属于重复起诉。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对两位律师提交的原告房屋照片、《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审理查明:1992年6月,原告吴某以户主名义申请建房,经审批在杭州市滨江区某街道建房。
法院认为:从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内容上看,认定原告户275平方米建(构)筑物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并限三天内自行拆除,给原告户设置了自行拆除的义务,应认定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至于后续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影响该通知书给原告户房屋设置了行政义务的性质,故该街道办事处关于涉案通知书并非单独的行政行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未提交其对违法建筑作出的认定或者处置的依据,所以其下属机构制发涉案通知缺乏职权依据。涉案通知中称原告户共有27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也未提供调查经过及证据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Z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通过吴某的真实案例,我们要告诉大家一点:如果明确认定了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设定了建设者的拆除义务,甚至表明了建设者逾期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后果是政府强拆,那么,无论红头文件叫决定还是叫通知,里面还有什么其他内容,这份红头文件就是一份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诉的,您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