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动态】新业态下新型用工方式亟须立法规范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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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30 05:05 星期五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对话人
?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 ?北京律师 王莉莉
? ?河北律师 王学山
? ?新疆律师 阳清波
?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潘从武
? ?用人平台法律观念不足
? ?记者:近年来,网约车司机驾车送客人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难理赔、送餐员送餐途中遭遇事故难维权等事件时有发生。简单梳理不难发现,当“网约工”与平台间发生纠纷时,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 ?刘俊海:“网约工”是随着“互联网+”诞生的一类新型劳动就业群体,但目前对“网约工”和委托企业之间是否存劳动合同关系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所以导致很多企业都没有给“网约工”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没有兑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
? ?王学山: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简称“网约工”)人数已达6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 ?“网约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并非是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而是用人平台及“网约工”的法律观念不足。一方面,用人平台忽视劳动法律规范的强制作用,忽视对“网约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缴纳,合同契约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网约工”的自我依法保护能力差,法治意识缺位。
? ?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
? ?记者:据了解,大多数平台都没有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
? ?刘俊海:首先应该鼓励企业和“网约工”订立劳动合同。其次,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的,按照劳务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王莉莉:劳动法律规范是工业时代的产物,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分享经济没有任何关系,当时的立法也不可能预计到互联网及分享经济能产生巨大深刻影响。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客观上可以设计为劳动关系,也可以设计为劳务关系。设计为劳务关系可以规避劳动权利义务,极大地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但是从实际来说又具有不合理性。
? ?网约平台以自己的统一品牌,其实就是统一名义招揽消费者、劳动者,却不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劳动者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等义务,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 ?不过,由于互联网平台具有共享经济的特征,所有参与者利用的是碎片化的时间、资源共同完成任务、分享收益,挑战了劳资双方固定性从属认定。所以,具体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王学山:首先,法律并未禁止达到退休年龄后且正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继续从事有偿劳动,此类人群成为“网约工”后,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就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其无法再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与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故只能界定为劳务关系。
? ?其次,除了上述情况的“网约工”,在职人员利用休息日、节假日从事“网约工”的,都应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从期限上讲,“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网约工”取得劳动报酬的特点来看,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件工资制”;从用工性质上看,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 ?综上所述,从“网约工”与网约平台关系的法律特征上看,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劳动关系为主,以劳务关系为例外。
? ?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
? ?记者:就现状而言,“网约工”如果被侵权,应该如何维权?
? ?刘俊海:如果“网约工”的权利受到侵害,“网约工”有权利要求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订立有劳动合同,就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如果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的,也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保护“网约工”的权利。
? ?王莉莉:“网约工”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兴产物,一旦发生侵权案件,需就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分析。应就具体案情分析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种归属的定性会直接关系维权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如果是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按照劳动争议的途径来解决;如果是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按照民事争议的途径来解决。
? ?阳清波:对于网约行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要区分全职与兼职,分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关系,对本质上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就业行为,可以以劳动或劳务合同予以确定。
? ?记者:如今,“网约工”和平台间的劳动关系不明朗,出现侵权事件后维权难,如何从根本上保障“网约工”的权益?
? ?刘俊海:我认为应当从制度上、从源头上等多个方面强化企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善待“网约工”,不仅是企业的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也是法定的义务。希望企业能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律意识,树立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信仰和敬畏,也希望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把相关规定说得更直接、更明确。
? ?王莉莉:分享经济改变的不仅是经营模式,法律关系也需要进行调整。建议相关部门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尽量避免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 ?王学山:只有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加强对于网约平台的依法监管,加大监管力度,才能从制度上给予“网约工”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可以由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适用于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管理的具体规章,而不是各部门各行的单一适用的规范。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尽快制定规章加以明确,方能从根本上保障“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 ?阳清波:应把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加以落实,让他们在面临劳动纠纷时能够进行清晰的身份认定。
责任编辑:刘一鸣
来源:2018年3月30日 中国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