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卓崇武抢夺案中,被告人因在人行道上抢夺被害人手机被定罪。本案涉及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犯罪未遂的处理、初犯情节的考量以及刑事和解对量刑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抢夺罪与抢劫罪?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量刑?初犯和刑事和解在刑事判决中的作用是什么?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
【案情简介】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卓崇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1日晚,卓崇武在长沙市芙蓉区试图抢夺被害人刘某的华为P30型手机,价值3312元。在争抢过程中,刘某摔倒在地,卓崇武推了刘某背部一下后逃离现场。卓崇武后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为卓崇武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而非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卓崇武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附法院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崇武(曾用名:卓丛武),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抓获,1月2日被刑事拘留,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超良,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雯梦,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崇武犯抢劫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善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崇武及其辩护人朱超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卓崇武看到被害人刘某拿着手机在长沙市芙蓉区环西侧人行道上行走,遂上前去抢刘某手中的“华为”牌P3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2元)。刘某抓住手机不放,并因争抢摔到在地。卓崇武用手推了刘某的背部一下准备再抢,被刘某的呼喝声以及周围的行人吓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崇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卓崇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卓崇武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卓崇武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非指控的抢劫罪;被告人卓崇武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犯罪未遂,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卓崇武看到被害人刘某拿着手机在长沙市芙蓉区环西侧人行道上行走,遂上前去抢刘某手中的“华为”牌P3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2元)。刘某抓住自己的手机不放,两人在争抢手机过程中,刘某摔到在地。卓崇武见刘某倒在地上,于是走过去用手推了刘某的背部一下准备再抢刘某的手机,因刘某的叱喝声及周围的行人使卓崇武感到害怕,卓崇武遂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卓崇武在长沙市雨花区门面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卓崇武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卓崇武在长沙市雨花区门面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刘某拿着手机在长沙市芙蓉区环的人行道上行走,这时一名男子从自己的左后方过来抢夺自己的手机,刘某抓住自己的手机不放,两人在争抢的过程中,刘某摔到在地,那名抢手机的男子趁刘某准备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又过来推了刘某的背部一下,导致其右膝着地摔了一下。
3、提取经过及天网监控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卓崇武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抢夺其手机,致被害人刘某摔到在地,卓崇武又推了被害人刘某背部一下后逃离现场。
4、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摔到在地后的受伤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明:民警抓获被告人卓崇武时从其住处收缴作案时戴的黑色帽子、黑色口罩、白色手套。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的“华为”P3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312元。
7、被告人卓崇武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卓崇武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卓崇武的供述及其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31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崇武犯抢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崇武主观上想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机夺取被害人刘某的财物,在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仅仅是推了被害人背部一下,其伤害程度未达到实施抢劫犯罪时的暴力程度,其行为更符合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崇武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卓崇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卓崇武在实施抢夺犯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卓崇武系初犯,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卓崇武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卓崇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卓崇武在长沙市芙蓉区企图抢夺被害人刘某的华为P30手机,价值3312元。在争抢过程中,刘某摔倒,卓崇武推了刘某背部后逃离现场。卓崇武被抓获后,家属赔偿刘某损失并获谅解。法院认为卓崇武行为构成抢夺罪,非抢劫罪,系初犯、未遂,且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