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如下:1。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进行检查鉴定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拒绝或者无力垫付抢救医疗费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留车辆期限的,经经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发生轻微事故5日内;15天内一般事故;20天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因交通事故复杂,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和20日。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延长15日。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认定之日起开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从处理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时开始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6.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7.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尸体进行检查或者鉴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交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遗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遗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如下:1。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进行检查鉴定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拒绝或者无力垫付抢救医疗费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留车辆期限的,经经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发生轻微事故5日内;15天内一般事故;20天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因交通事故复杂,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和20日。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延长15日。对于交通事故,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认定之日起开始;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从处理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时开始调解;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6.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7.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尸体进行检查或者鉴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交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遗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遗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