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独自买房
离婚时
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
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
丈夫却称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
与妻子无关
法院如何判?
2017年,小红和小东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就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小东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小红的申请,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