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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凯荣誉:刘艳桃律师获当事人敬赠锦旗

2025-01-03 0
常言道: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当别人身处险境时,你不经意间伸出援助之手,帮他人渡过难关,同时也荣耀了自己。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刘艳桃律师就是如此,工作中总是为当事人着想,帮助别人解决难题,获得了他人回赠的锦旗。

信凯荣誉:刘艳桃律师获当事人敬赠锦旗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赵某与妻子王某跟团前往印尼巴厘岛旅游时,在海边被迎面吹来的海浪打伤,造成赵某多处骨折和损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程度达到八级。在此之前,赵某曾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赵某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该旅行社约1万元的旅游费用,旅行社赠送旅游意外险。
 
赵某被海浪打伤之后,保险公司在对赵某的伤残程度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对赵某进行了赔付。赵某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遂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且退还其未参与的旅游行程的旅游费用,遂将旅行社告上海淀人民法院
 
【一案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赵某出席庭审,被告旅行社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人认为原告赵某属于意外伤亡,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不应再同一事实下进行两次赔付。另外,赵先生参加巴厘岛旅行团时,是由被告旅行社和某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因此庭审期间,被告旅行社要求添加某二旅行社同为被告,同时,被告提出追加旅行社的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旅行社称,如果认定旅行社有责任,那么根据《旅游法》,旅行责任险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赔付。
 
鉴于被告要申请追加被告与第三人,法庭决定庭后审查是否追加,本案一审时未出结果。在此期间,赵某委托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刘艳桃律师代理此案。
 
【案情分析】
 
刘艳桃接到这个案子之后,发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竞合,选择侵权纠纷作为案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重需要举证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而查看了当事人手头的证据仅有旅游合同、旅游费收据和医疗费用,没有一份来自侵权的证据。
 
若是选择合同纠纷案由虽然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相对举证责任轻只需证明被告方违约且证据相对充足,最后将风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同意选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事后证明该选择是明智的。
 
【法院判决】
 
本案二次开庭时,刘艳桃律师与代理人一同出席了庭审。庭审上,刘律师提出本案中双方对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告知、警示义务存在争议。根据双方的旅游合同,某一与某二旅行社均负有以谨慎提供旅游合同项下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但因外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中存在固有风险,旅游者自身亦应承担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被告认为其与赵某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等已然尽到了合理的告知、警示义务,但该约定过于概括,旅行社虽提出在旅游者下水前均会告知下水风险,但其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某一与某二旅行社均无法证明其对赵某提示过涉案海滩的海浪风险。

信凯荣誉:刘艳桃律师获当事人敬赠锦旗
 
最终,海淀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在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赵某的医疗费、急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根据该解释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
 
时隔一年后,赵某获得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为表达对刘艳桃律师的感谢,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这是刘艳桃律师继上次化解企业纠纷之后,再次获得当事人的赞誉,刘艳桃律师表示,当事人的认可是对自己工作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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