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谭女士来咨询一个问题,她和刘先生是再婚夫妻,两人相互扶持着过着好多年,并且因为刘先生身体不好,自己一直照顾他直至去世,但是丈夫过世后,继子小刘却说刘先生之前写过遗嘱,说了这房子留给他,他是房子的产权人,而且父亲和她结婚时,自己已经成年,没有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谭女士没有赡养义务,要求谭女士立刻搬出房子,谭女士说丈夫曾说了即使他过世也可以继续住在房内,而且自己年龄大了,也没有别的住房,自己的子女也在租房,这下只能搬出去流落街头了吗?
律师解答
首先,虽然小刘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小刘和谭女士二人未形成继母子扶养关系,而且法律保护合法的物权,无权占有不动产的,他作为房屋产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法院会酌情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谭女士与小刘父亲共同生活多年,一直在房内居住,且履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在刘先生过世,谭女士无其他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而且小刘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取得为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谭女士居住权现状应予以尊重,在谭女士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房屋拥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小刘作为继子,应当尽到扶助义务,要求继母立即搬离该房屋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