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个特殊情况:部分村民将户籍迁出村集体去上大学。当他们把户口迁回来时,户口就从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户口登记。这样的人是否有权分配村里的土地补偿费?
近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判令某村组依法给予王某土地补偿费7874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
户口搬迁遭遇征地
王某从小就和父母生活在一个村组,户口就在这个村组。 2005年,朱某考入大学,并将户口迁至该校。 2008年大学毕业后,他将户口迁回村组。他和父母住在同一户人家。户主是他的父亲,目前住在村组,从事农耕等工作。父亲作为承包人代表,在村组承包了土地。合同期为1998年3月10日至2028年3月9日。王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册为家庭成员。 2019年,政府因发展旅游产业项目需要,征用了该村组的土地。
??因拿不到补偿款与村组告上法庭
为了分配征地补偿费,村组召开了村民会议,最终通过了该方案。方案称,“毕业后两年内因读书搬回村的人数予以统计,两年后搬回村的人数不再统计”。 。在分配补偿资金时,村组以王某不符合分配条件为由,没有给王某分配补偿资金。王某认为,作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获得上述征地补偿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征地补偿权不会因户籍迁移而丧失
法院认为,王某虽然因学业原因将户口迁至学校,但并未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仍然是该村组的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法院判决村组向王某支付征地补偿费7874元。
本案中,原告王某自出生起就定居在该村。他原本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家里也分到了村里的承包地。原告王某考上大学后,根据户籍政策和管理需要,将户籍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又搬回家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他的工作尚未固定,从事务农。因此,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仍然是王某的基本生活保障。他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组内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费平等分配权利。
?法律链接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