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在初创企业的出资转出并损害初创企业的权益,否则该行为将构成抽逃出资,创始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初创企业向创始股东提供资金拆借,如果该等资金拆借行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存在瑕疵,股东的该等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向公司、其他股东和/或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一家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而言,在筚路蓝缕的创业过程中见证一家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同时也面临着对初创企业的资金往来管理方面的更高要求。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尊重并保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理念贯穿《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始终;另一方面,初创股东往往身兼股东、董事和高管等多重身份,而无论是哪种身份,《公司法》均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或职权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