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镇政府答辩道:镇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政府是城关镇陈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非行政主体。该区域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原告的房屋挡在其房后已经签订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成片房屋前,房屋无法实施拆除,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原告的房屋依法评估,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原告房屋拆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住建局辩称:本机关仅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单位,不是适格的被告,其余答辩意见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一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面对二被告的辩解,京云律师回答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并非适格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已提交了现场拍摄的照片初步证实二被告负责实施拆除了其房屋。被告在举证期内,并未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证实其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通过法庭审理和调查,亦不能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确实有授权,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适格。
同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二被告是武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授权行为,其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与原告协商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原告也没有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二被告直接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缺乏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