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伙同王某(在逃)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位于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X室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等,并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被告人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聂××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白××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90余万元,被告人凌××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0余万元。
胡××为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朱永晖律师接受胡××家属及其本人委托后,为其提供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和详细查阅案卷卷宗后,给其出具合理法律意见,在取得其本人同意后,为其做有罪从轻辩护,辩护意见基本都被法院采纳,使其得到从轻处罚。
附:
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12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女,1977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9月2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女,1973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大学本科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一部总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5日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兴奇,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高中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四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文海、曹韶鹏,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初中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四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将,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六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申鹏、车金鼎,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初中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四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伦,北京市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大专文化,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六部总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7月14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7)4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又于2018年1月9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8)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伙同王某(在逃)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位于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X室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等,并承诺保本并高额返息,吸收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付××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余万元,被告人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聂××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白××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90余万元,被告人凌××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胡××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0余万元。
被告人陈×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公司仅负责协调还款工作,不负责销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陈×不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不负责销售,不应对全案金额负责,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公司没有职务,赵某萍、徐某梅不是其介绍的投资人。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认定付××为销售一部总监证据不足;投资人陈某华、赵某萍、马某林等人的投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且付××系从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付××从宽处理。
被告人于××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介绍过客户,没有参与对外宣传,也没有销售过理财产品。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于××系从犯、初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聂××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聂××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小,系自首,且有退赔情节。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聂××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涉案金额较小,积极退赔。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白××减轻处罚。
被告人凌××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凌××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涉案金额小,系初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凌××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胡××如实供述,涉案行为职务行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人陈×是该公司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人付××为销售一部总监,被告人凌××为销售四部总监,被告人于××、聂××为销售四部团队经理,被告人胡××为销售六部总监,被告人白××为销售六部团队经理。
2015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X室等地,以百联财富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财富公司)的名义,通过举办推介会、业务员推介等方式公开宣传公司理财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担保函》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向316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被告人付××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被告人于××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被告人聂××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被告人白××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90余万元,被告人凌××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被告人胡××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50余万元。
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陈×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付××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聂××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白××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凌××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于××的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200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付××家属代其退赔钱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白××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50000元,以上钱款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韩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底,其通过周某认识了于××,在北京市东城区雍贵中心一楼的百联财富公司见到的于××,于××向其介绍了一款投资产品,承诺8%的年利率,投资期限一个月,2015年11月4日,其通过银行转账向于××提供的账号转账6万元,对方账号是一个对公账号,收款单位是百联财富公司,后在百联财富公司经于××补签了一份6万元的合同,2015年12月4日投资到期后连本带利收到60399元,本金和利息是自动打到其建设银行卡上的。2015年11月8日,于××带领其到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附近一家酒店参加了一个投资推介会,在推介会上其当场和于××签订了一份投资14万元的合同,年利率8%,期限一个月,通过于××携带的POS机支付了14万元人民币,2015年12月8日收到本金及利息140933元。2015年11月19日,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于××指定的账户转账10万元,后通过微信拍照将转账凭证发给于××,之后到百联财富公司经于××补签了10万的投资合同,年利率8%,投资期限一个月,但到期后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2015年12月17日,其应于××要求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化工大学附近一家酒店参加一场投资推介会,在推介会上,其和于××又签订了4份投资合同,每份投资金额5万元,投资期限都是一个月,年利率8%,其当场通过于××携带的POS机支付了16万元人民币,当时卡里余额不足20万元,答应到时候补交4万元,但其后来没有支付该4万元。这次投资没有收到本金和利息。
2、其他投资人证言、报案材料、《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担保函》《合同展期说明书》、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投资人经朋友介绍、业务员推介等,来到百联财富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X室等地的办公场所,公司通过组织推介会、讲解员讲解、业务员推介等方式向投资人进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后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等协议,通过受让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公司给予不同的收益率,到期还本付息,由巨拓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对本金和利息等提供担保,投资人通过刷卡等方式缴纳投资款。现有报案投资人316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500余万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余万元。
3、王某证言证明:百联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王某占30%,陈×占30%、杨某1占40%,公司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X室,成立于2015年4月份。王某负责过公司中泰恒达的项目,公司的经理是陈×,负责公司的大小业务,陈×手下还有两个销售经理,分别是牟某和刘某1,负责销售,公司的财务叫焦某,公司还有几个销售团队。公司的经营模式为P2P形式,公司将客户的投资款打到亚资集团、中泰恒达公司、时代创为公司,还有一些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投入亚资集团1200万元,返回500万元,这个项目是陈×、牟某负责;中泰恒达项目投入1000万元,2016年3月份到期,能回款3000万元,公司买了该上市公司10%的股权,到期回款,时代创为项目投入300余万元,2016年2月底到期,回款5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打给该公司用于正常经营,2015年11月份,拆东墙补西墙用了大概900余万元人民币,就是用后来投资人的钱给之前的投资人兑付。目前共有100余名投资人,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没有兑付。
百联财富公司有一个对公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账号×××,公司还有一个POS机,用于客户来公司投资刷卡,下挂的账户是王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6212×××9270,还有杨某1的平安银行账户。
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陈×,负责公司的销售和投资,牟某和刘某1负责销售,他们都是陈×叫到公司的。2015年12月16日,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参加公司的年会时有投资人找到她说公司没有兑付,其找陈×了解情况,陈×说因为年底市场萎缩,让她不用管,说已经找了公司接百联财富公司的债权,之后2015年12月25日,陈×让她去亚资集团签了一个亚资集团接百联财富公司1200万元债权的协议,并约定在2016年1月底结清,她就一直在跑这件事。2016年1月27日又有许多投资人找她要钱,她就联系陈×,陈×说过不来在催亚资集团还钱,她对投资人说不清楚就提议到经侦,之后就被拘留了。
百联财富公司前期没有保理执照,所以就是用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执照,陈×说和德融晟公司签订过协议,巨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是陈×找来的。
2015年9月9日,陈×先后两次将百联财富公司899.982万元和2094.99万元转到了北京天地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陈×转走这两笔款项是王某不知道的,没有王某的签字,是陈×私自转走的。
王某和公司的两个股东陈×和杨某18年前就认识,一直是朋友,杨某1说他和陈×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当法定代表人,他想成立一家公司,说陈×以前做过募集,能带来人,让其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给30%的干股,陈×负责募集,杨某1负责项目,公司如果盈利,年底就给她分红,其拿过两个月工资,每月2万元。
4、证人焦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初在百联财富公司担任财务部的出纳,有单子她就给汇款,直接向王某汇报工作,是杨某1介绍她进入公司工作的。陈×、杨某1、王某是公司的负责人。刚到公司的时候,王某对她多次说让其不要管公司的事情,不要打听,就看单子付款就行了,作为出纳往外汇款只认王某的签字,如果王某不在就打电话和她确认,其有事情也是直接和王某说,别人有事情也是找王某汇报,包括买办公用品都是找王某,公司转账的UK她拿着一个,其他的都在王某手中。
5、证人牟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底至2015年10月份其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要投资的项目,百联财富公司在朝阳区世贸大厦7、8两层。百联财富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基金业务,就是公司向外销售基金然后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某,另一个实际负责人叫刘某3,公司的大小事情这两个人都管,刘某3主要在7层的办公室,挂的牌子是时代创为公司,8层挂的牌子是百联财富公司。王某是百联财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有什么事也都是跟她说,其投资项目的出差报销费用都要她签字,公司出纳还要跟她核实,她同意了才能报销。陈×也是管理销售的,因为陈×的孩子小,所以她一般到公司也就下午来一趟,有时很长时间都不来公司。
6、证人刘某1证言证明:2015年5月底至2015年10月份其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任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考察项目。公司主要业务就是资金的募集,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杨某1主要管理销售业务,陈×主要管理销售业务,高层管理就这三个人,负责销售团队的有凌××、胡××、花某。
公司主要是王某和杨某1找项目,其到公司第一个考察的项目就是杨某1带他去的唐山的项目,还有就是朋友介绍了好的项目也会跟公司说一下,公司同意以后就去考察,考察项目向王某汇报,其考察过的项目有唐山水泥项目,还有时代创为推荐过来的一个宁波的项目。刘某3的时代创为公司和百联财富公司是合作关系,最早百联财富公司的办公场所在时代创为公司的地方,后期百联财富公司有资金到时代创为公司,刘某3到百联财富公司给业务销售人员开过会,2015年年底公司年会两个公司一块开的,在会上刘某3说过两个公司是一家公司。
7、证人于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其在百联财富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工作内容就是负责王某个人行政事务上面的工作,例如订机票、车票及酒店,公司的负责人是王某,主管销售团队的是陈×,但陈×在公司的职务不清楚,其很少看到她,下面的销售负责人有凌××、付××、胡××、花某。刘某3是时代创为公司的老板,王某曾说过时代创为是百联财富的子公司,于某在公司的工资是7000元,没有提成。
8、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4年中旬至2015年12月其在时代创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后勤和行政工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刘某3,张某是主管业务的总经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找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款是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吸收有限合伙人的资金,时代创为公司有四到五个有限合伙企业,依托的项目有宁波的一个影楼,这个影楼应该是刘某3的,还有新疆的一个水果项目。2015年8、9月份刘某3曾说过要和百联财富公司合作,后来时代创为的销售团队入驻百联财富公司,但是公司的行政和后勤没有合并还是独立的,百联财富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是王某,销售负责人是陈×。
其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成为百联财富公司的股东的,之前不知道这家公司,2015年8、9月份刘某3提出这家公司才知道的,在百联财富公司出事后才知道自己是公司股东,几日后王某把一份陈×代持其股份的协议通过员工转交给他,王某说是她办的这件事,签字也是她代签的,代持协议这件事是她和陈×商量的,最后交到其手中的协议是错的,应该是李某代持陈×的股份,并要求他去律师事务所进行更正,其没有答应。李某和时代创为公司的资金往来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开销用于报销的钱,还有就是公司和个人的借款,之后给他的还款,其和公司的借贷没有记录。
9、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其在百联财富公司任小团队经理,主要职责是带领小团队的业务员销售理财产品,百联财富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不特定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就是P2P债权转让业务,公司的销售模式是招聘业务员,然后业务员向自己的老客户、朋友推销百联财富公司的理财产品,没有发传单的方式,也没有固定电话随机拨打电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王某和刘某3,王某负责百联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的具体工作,包括销售、公司运营、财务、行政之类的,当时主管业务的是凌××,凌××具体管理销售工作,有问题向王某请示,王某出面协调沟通解决。原来王某不怎么在公司里待着,后来公司出事了不能给客户兑付了,王某出面比较多,做安抚客户解决问题的工作。刘某3和王某是合作关系,刘某3主要是协助王某的工作,刘某3经常去公司和王某一起挺亲密的,刘某3是时代创为公司的负责人。胡××是销售六部的负责人,付××也是销售那边的一个高管负责人,主要是出事以后,付××出来做安抚工作。花某是销售四部的负责人,原来销售四部的负责人是凌××,后来花某接任。陈×是财务的负责人,主要就是管钱的事情,后来出事以后王某还让大家找陈×要钱。
2015年7月31日其在百联财富公司购买了一万元的理财产品,一个月之后兑付了,利息一二百块钱。
10、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0日左右,其在时代创为公司兼职,主要就是帮助公司的财富二部整理资料,这个部门的负责人叫杨某2,部门的业务主要就是销售P2P理财产品,时代创为公司的负责人是刘某3,王某是百联财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百联财富公司和时代创为公司共用一个写字楼,一个在7层一个在8层,刘某3在百联财富公司也有办公室,他经常在百联财富公司的办公室。
11、证人叶某证言、《债权转让及承诺回购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没有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2015年9月份其在该公司投资了1万元购买理财产品,2015年10月11日,百联财富公司给其以工资、奖金的名义返利息8100元,当时投资时凌××说公司是做商业保理的,利润高所以返利就高,其和凌××是在微信上认识的,凌××在微信上发信息说他在百联财富公司的理财业务,利息高,于是他就和凌××联系了。
2015年8月18日,叶某受让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债权1万元,期限一个月,年化利率8%,居间人为百联财富公司。2015年10月11日,收到备注为“工资、奖金”的钱款8100元。
12、企业信息材料证明:(1)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4日,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XX号楼X层X单元X室XX号,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王某、李某,认缴金额均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2)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X栋XX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李某、杨某1、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担保业务等。
(3)亚资投资基金(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杨某3,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XX号XX层XXXX室,注册资本5亿元,股东薛某、红京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
(4)北京天地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孟某,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X幢XXX号,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北京天地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5)巨拓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汪某,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村(旅游汽车公司)鸿福宫宾馆内XXX,注册资本1000万,股东汪某、徐某,经营范围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经济贸易咨询等。
(6)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XXX室,注册资本5168万元,股东陈金灿、陈某2,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等。
(7)北京时代创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某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XX至XX层内X层XXX,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刘某4、刘某3,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
1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1)本案报案投资人共计321人,其中187名报案人提到销售人员的姓名,经统计白××名下的投资人人数9人,投资金额98万;付××名下的投资人人数22人,投资金额359万元;胡××名下投资人人数6人,投资金额57万;凌××名下投资人人数6人,投资金额55万元;聂××名下投资人人数4人,投资金额116万元;于××名下投资人人数13人,投资金额160万元。
(2)涉案银行账户通过报案投资人汇款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合计收款情况。①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4309548元,向报案人还款9112101.93元。
②陈×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306900.94元,向报案人还款8967.04元。
③焦某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494676.97元,向报案人还款14117.97元。
④刘某3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1393245.03元,向报案人还款10000元。
⑤吕某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28546668.15元,向报案人还款1587200元。
⑥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汇款350000元,向报案人还款1773118.21元。
⑦杨某1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报案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汇款36462003.55元,向报案人还款1598978元。
(3)除了时代创为公司之外,资金往来金额较大的公司。
①向北京天地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款29949515元;
②向亚资投资基金(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汇款4000000元;
③收到北京九三三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汇款6594495元。
(4)涉案账户与相关人员的钱款往来情况:向刘某3账户转款1389840元,收到对方转款5万元;向白××付款2217794.1元;向付××转款563005元;向胡××转款2051104.6元;向凌××转款939367.77元,收到对方转款5万元;向聂××转款156203元;向于××转款103809元。
14、百联财富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杨某1转款481万余元,向对方转款34万元;收到吕某涉案账户转款994万余元;向陈×转款29万余元,其中1万元备注“信用卡还款”,向付××转款40万余元,向白××转款112万余元,向于××转款3万余元,向胡××转款161万余元,向凌××转款18万余元,向聂××转款1万余元;向北京时代创为公司转款36万元,向刘某3转款5万元;向王某转款185万余元,收到对方转款2254万余元;向北京天地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款2994.9万余元,收到对方转款315元;收到报案投资人转款494.9万余元,向报案投资人返款918万余元。
15、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向陈×转款40万余元,其中20598.5元,备注“信用卡还款”,向付××转款8115元,向白××转款89万余元,向于××转款5000元,向胡××转款41万余元,向凌××转款45万余元,向聂××转款3万余元;向时代创为转款28万元,收到王某转款1205万余元,向对方转款484万余元;收到杨某1转款1090万余元,向对方转款66万元;向吕某涉案账户转款80万元;向北京聚信瑞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转款70万余元,向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转款60万元,向亚资投资基金(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转款100万元;向报案投资人转款176万余元,收到报案投资人转款35万元。
16、吕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278万余元,收到报案投资人转款334万余元,向报案投资人转款10万余元;向百联财富公司账户转款231万元,向北京时代创为公司转款156万余元,向刘某3转款40万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账户转款80万元,向陈某2转款32万元,收到王某转款4万余元,向对方转款6200元;向付××转款5万元。
(2)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710万余元,收到报案投资人转款1491万余元,向报案投资人转款105万余元;向百联财富公司账户转款703万余元,向北京时代创为公司转款307万余元,向陈某2转款32万元,备注“借款”;向胡××转款2.55万元,向于××转款6万余元,向凌××转款2万,摘要“工资”,向聂××转款9.5万余元,向付××转款4.6万余元,摘要“工资”;向北京华代鑫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款52.5万元,向刘某3转款86万余元。
(3)中信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该账户收到时代创为公司转款共计6万余元。
17、杨某1的银行交易明细:(1)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从第三方交易平台收款共计2503万余元;收到报案投资人转款共计1143万余元,向报案投资人返款156万余元;向百联财富公司转款481万余元,收到对方转款10万元,向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1090万余元,收到对方转款50万元;向陈×转款108万,向白××转款17万余元,向凌××转款23.7万元。向聂××转款7110元;向王某转款267万余元,向亚资投资基金(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转款300万元;向陈某2转款66万元。
(2)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6万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4万元,收到王某转款2.2万,向对方转款5000元。
18、北京时代创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账户转款36万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8万元;收到王某转款41万余元,向对方转款8万元;收到吕某转款436万余元,向北京天地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000万元。
19、刘某3在交通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吕某尾号8170农行账户转款13.6万元;收到王某转款19万余元,向对方转款15万余元;收到时代创为公司账户转款10万元。
20、陈某2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向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24万元;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收到陈×转款839965元,向对方转款1236190元;收到焦某转款33500元;收到吕某涉案账户转款64万;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154万元,向对方转款46万余元;收到王某转款21万,向对方转款16万,收到涉案杨某1账户转款66万元;收到德融晟商业保理公司转款186万余元,向对方转款1660万余元。
21、王某的银行交易明细:(1)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转款共计人民币108500元,收到杨某1转款共计117800元。
(2)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杨某1转款55000元,向对方转款5000元,向刘某3转款122000元,向时代创为公司转款20000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255000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20000元。
22、陈×在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5万余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1.8万余元,向付××转款5.3万元;向陈某2转款10万余元。
23、胡××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账338922.85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账754753.75元;收到白××转款197929.1元,向对方转款33129.85元。
24、凌××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425914.27元,备注“工资”、“奖金”、“费用报销”及代领工资等情况;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50000元,收到杨某1转款231000元。
25、王某2的银行交易明细:(1)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6109元
(2)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15000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4566元。
26、宋某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共66676.46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共39080.46元,收到王某转款共40000元。
27、牟某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共46933.14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共83000元。
28、李某2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王某转款2510.34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共计14000元。
29、蔡某银行交易明细:(1)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王某转款1480.46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转款7000元。
(2)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8000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0000元。
30、马某的银行交易明细:(1)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王某转款10066元,收到深圳百联信泽6363元。
(2)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7000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7000元。
31、陈某3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13066元。
32、张某昌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12000元。
33、王某翔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12000元。
34、崔某琴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7000元。
35、崔某红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转款22500元,其中备注“工资、奖金”12000元,备注“张争张锦”10500元。
36、包某梅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7000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00660元。
37、叶某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8100元。
38、焦某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交通费等13988.55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共17267.52元,向陈×转款5500元,向王某转款37000元,收到白××转款45100元。
39、胡某菲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代垫工资”35400元。
40、刘某1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等27392元,收到杨某1转款390000元,收到吕某转款“还款”3450000元。
41、梁某飞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10000元。
42、张某蔓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货款等4222361.12元,收到杨某1转款270043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9000元。
43、于某在平安银行账户(卡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深圳百联信泽公司工资、奖金等35366.75元,收到百联财富公司转款19712.44元。
44、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证明:以下账户已被冻结在案:北京时代创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百联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杨某2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宋某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胡××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聂××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3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付××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杨某超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陈某2在平安银行账户(账号×××);包玉梅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崔某红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崔某琴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王某翔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张某昌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杨某1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张某蔓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梁某飞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刘某1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胡某菲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王某2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蔡某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马某在平安银行账户账户(账号×××);吕某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李某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卡号×××);李某2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陈某3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蔡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牟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宋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杨某1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王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杨某宇在招商银行账户(账号×××);王某4在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45、李某勤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扣押清单、案款单证明:在本案侦查阶段,李某勤代于××退赔钱款人民币12000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付××退赔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白××退赔人民币50000元,以上钱款现均扣押在案。
4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记录证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陈×在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方舟苑小区5-806号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付××在北京市朝阳区威斯汀酒店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于××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地铁站口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聂××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向阳小学被抓获归案;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白××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汉庭酒店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凌××在北京西站5站台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新余市车管所二楼被抓获归案。
4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王某因涉嫌伙同陈×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48、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4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明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的身份情况。
50、被告人陈×供述:百联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王某(占70%)、李某(占30%),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世贸大厦A座818室,2015年5月4日其进入该公司上班,杨某1找到她说新弄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让其去帮忙,她就去了,当时杨某1让其名义上持股百分之三十,其在公司没有职务,负责公司内部协调和营销,和公司招来的人谈底薪和介绍工作内容。每月工资是15000元人民币,每月提成和年终分红。
公司具体的经营由团队各自经营,通过销售宣传,在小区向居民募集资金,并答应给出资人百分之八的点,后报给公司,公司拿着钱投到各个项目中。公司的人员架构是,法定代表人是王某,实际控制人是王某和刘某3,原来实际控制人是杨某1,后来2015年9月份之后就是王某和刘某3实际控制公司,李某是除刘某3、王某之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他只负责公司的行政,销售的实际控制人是王某,项目部负责人是牟某、曹某、刘某1,负责审核项目,焦某负责财务,公司有三个销售团队主要销售基金,具体成员有胡××、凌××、付××,他们负责募集资金。收取投资款的方式前期是杨某1的平安银行、王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公司账户,到了10月份开始就是用POS机,绑定的账户是吕某的,10月份以前公司销售的基金基本都兑付了,出现兑付问题的基本都是刘某3接手以后销售的基金。2015年10月份王某把公司所有的网银U盾全部收走。
天弘基金是时代创为公司的,是刘某3带到百联财富公司,通过百联财富的平台进行销售,刘某3在中泰恒达文化传媒公司上市这个项目上通过百联财富公司融资,刘某3投资了800万,还有一只基金是依托六安玻璃厂发行的,刘某3通过时代创为的账户向该厂转账2000万元,这钱也是通过百联财富公司销售基金的方式进行的融资。亚资集团向百联财富公司借款1200万元,这钱是通过百联财富公司募集的,这只基金是三个月进行兑付,到了后期王某将债权转到亚资集团,由亚资集团直接对投资人兑付,2016年2月份已经基本兑付完毕,只剩下二三百万没有兑付。
刘某3是时代创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静(音)是刘某3带来的,是时代创为的财务,通过百联财富平台融的钱基本上都是经过转账后进入到时代创为账户或者刘某3指定的账户由刘某3使用。2015年11月份开始百联财富公司70%的销售合同被刘某3接走了,2015年10月份的时候王某和刘某3宣布成立时代百联公司,这70%的合同由时代创为公司兑付。深圳百联信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是杨某1在2015年8月成立的准备做商业保理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这家公司给百联财富公司代发工资。德融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百联财富公司是合作关系,具体是王某和该公司陈某2谈的。
其没有具体职务,因为她带孩子每天去公司待两三个小时,工资是按照内勤这边的编制发的,主要是协调公司内部的事情,主要是报上来的员工工资表她要看看然后让老板签字,公司的采买等事务。
她不做销售也不负责销售,但是负责六部亚资集团那边的还款事务,亚资集团借了百联财富公司的钱款,2015年10月中旬的时候,亚资集团的还款不好,她去盯着还款了。2015年10月中旬以后,其基本在亚资集团那边,因为百联财富公司六部借的亚资集团的办公地点进行募资,她代表百联财富公司在亚资集团待着督促他们还款,这个款项在2015年11月初开始还,一直到2016年1、2月份还清了。
百联财富公司主要就是为时代创为公司募集资金,发行的项目都是时代创为公司的项目,募集来的资金都是给时代创为公司使用。王某主要负责销售和募集资金,公司的销售团队都是向王某汇报工作,杨某1负责项目的开发等,因为刘某3和杨某1的关系不错,所以时代创为公司的一些项目刘某3让杨某1先去考察和开发。
她的账户不收钱,只有一次百联财富公司把钱转到她的账户上,然后其又给亚资集团转过去了,其本人账户与百联财富公司的钱款往来,钱款是亚资集团给百联的钱,还有就是杨某1个人向其借钱还给她的。公司用来给投资人返息的账户在10月份之前是用王某个人账户和公司的账户,百联财富公司总计募集资金四千多万。
51、被告人付××供述: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底其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是胡××下面自己做业绩的投资人,有向其他人推介购买理财产品,但都是亲戚和好朋友,她应该是拿销售提成的,10月份的销售提成拿了,具体金额不清楚,11月份的提成没给她,百联财富公司打给她的钱都是投资款和返利。
52、被告人于××供述: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初,他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是凌××招聘其进公司的,其在凌××的销售团队任团队经理,主要就是做销售渠道,就是帮百联财富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年息7%-13%,期限分别为1、3、6、12个月。其直接领导是销售四部的总监凌××,凌××接受王某的直接领导,与于××平级的还有聂××和花某,2015年11月份凌××离开公司后花某升任销售四部的销售总监,聂××自己带团队后就由王某直接负责了。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和王某应该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陈×也是公司的领导,也负责销售,但是具体负责哪个销售部门不清楚。
其不负责向投资人推荐产品,就负责渠道,渠道就是如果有销售团队愿意销售百联财富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可以过来,其有渠道资源,把这些资源给凌××团队的销售经理,他们把人约过来后,由公司的讲师于某讲解公司的模式和项目情况。其带了一个6人的销售团队,也负责管理团队,其团队的销售业绩总计195万元,下边的业务员自己联系的客户,业务员韩某、谭某伟、王某超、张某新找了40个左右的客户,总共做了195万的业绩,其用女儿于某丽的名字投资了5万元,投资人交款都是刷公司的POS机。销售部门有提成,其提成总计拿了一万二,其在公司三个月,10月份1万元,11、12月的钱公司没给,没拿过其他钱。
53、被告人聂××供述: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其在百联财富公司任销售四部部门经理。凌××是公司的销售总监,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之一,刘某3也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之一。公司主要业务是互联网保理,其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带领销售团队,管理销售团队,开展销售工作,平时的工作内容是帮助公司统计销售业绩,帮助业务员拿合同、收合同、发合同、其团队大约有十个业务员,销售团队业绩大约300万到500万元,涉及客户二三十人,聂××投资了十四万元,没有收到返利。在公司工作期间其没有拿到销售提成,全让凌××拿走了,其没有销售过理财产品,只是自己投资,只介绍过李晓霞投资50万元,都是业务员自己找的客户。2015年12月15日,客户找王某要钱,王某说把钱给销售经理了,销售经理把钱返给客户,其自己出了17万打给了客户,但王某没有给她钱。给客户的钱是信用卡透支的钱,再加上其自己的积蓄。
她们的销售业绩是凌××制定,整个四部的业绩都记在凌××名下。于××是一个销售部门的经理,但隶属于几部不清楚,胡××、付××是销售总监,分管两个销售部门,白××和胡××共同管理一个部门,陈×是管理销售的副总,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行政及讲解公司的项目及投资方向都是由于某讲解。于某和凌××怎么和她们讲,他们就怎么和投资人讲,于某讲的是互联保理项目,凌××讲的主要是投资金额和返钱的比例,其没有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但是其作为投资人进入公司的时候,凌××和于某向其承诺过保本付息。其在公司期间收入总共9万元,其中有少量是销售提成。
54、被告人白××供述: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左右其在百联财富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六部业务员,领导是胡××,职责就是自己买公司的理财同时介绍亲戚朋友购买理财产品,直接推介了大概3到4个人,有孙某、亢某、刘某媛,还有一个名字记不清了,四个人的投资金额总共是40到50万元,其销售团队的业绩可能是80万到90万元。公司总共有六个销售部门,销售一部经理是付××,四部经理是凌××和花某,六部是胡××,这些部门应该都归王某负责,于××、聂××是百联财富的销售人员。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主要通过销售部门打电话、通过业务员自己的渠道对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进行邀约,投资人来到公司之后由于某集中向投资人进行讲解,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产品的安全性以及产品的收益,销售及业务培训由团队经理进行。
销售部门有提成,应该是拿两级,如何计算不清楚,投资人刷公司的POS机交款。提成都是公司的账户打到其个人工商银行卡账户,销售团队的提成一部分是通过其账户下发到销售人员手中,还有一部分是公司直接给销售人员,打到其工商银行卡的钱有其购买理财的赎回款、利息,个人的销售提成,销售团队的销售提成,还有其下面销售人员的奖励金。其在公司2个月,薪水加提成一共6万到7万元。其用自己的名字分三次在百联财富购买了35万元左右的产品,用其母亲白某英的名字投资了5万元的理财,目前为止其名下的投资有15万本金没有回来。
55、被告人凌××供述: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其在北京百联财富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四部总监,职责是带领销售团队开展销售工作,管理销售团队和登记销售合同,领导是陈×、王某,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以出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帮助百联财富公司进行融资,聂××、杨某2、于××、花某都是其团队的销售经理,理财产品的年息是7%-13%,时间分别是1、3、6、12个月。陈×的具体职务不清楚,大家伙都管她叫陈总,销售四部、六部都由陈×管理,销售六部的负责人是胡××,其他部门是否由陈×管理不清楚。
公司的销售业绩是王某和陈×定的,公司会对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进行邀约,投资人来到公司之后由于某集中向投资人进行讲解,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产品的安全性以及产品的收益公司,公司主要通过销售部门,就是通过业务员自己的渠道邀约投资人,投资人刷公司的POS机交款。其没有直接推荐过别人购买理财产品,其销售团队的业绩大概1500万元左右,其底薪是1.2万元,总共拿过3万元奖金,没有拿过提成,其他部门的销售总监有提成,但是王某和陈×不给他提成,王某应该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付××是百联财富公司的人员,具体负责什么不清楚。
其销售团队有三个销售经理(渠道):于××、杨某2、花某,他们三个人又各自带一个销售团队,但是每个团队的情况就不知道了,于××、杨某2、花某有时候向其汇报工作,有时候不会,后来就向王某汇报工作。凌××面试的杨某2,杨某2又介绍的花某和于××,其给花某和于××面试的,然后他们三个就跟着他。其给杨某2说的提成是业务员拿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的提成,团队经理是0.5%-1%的提成。刘某生是百联财富公司的投资人兼职销售,隶属于于××团队,赵某燕也是投资人兼职销售隶属于杨某2团队。
56、被告人胡××供述: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其在百联财富公司任销售六部经理,主要职责是帮助百联财富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年息7%-13%,期限有1、3、6、12个月。公司有六个销售部门,一部经理是付××,四部经理是凌××和花某、六部是胡××,其下面的销售团队经理有白××、宋某英等,其上级是陈×,销售六部和一部陈×负责,有情况向陈×汇报。于××是销售部门的负责人,具体哪个销售部门不清楚,聂××是销售四部的团队经理,应该是带销售团队的,杨某2也是从销售四部出来的独立带团队。白××的销售业绩是700万到800万元,他是大团队经理。
其不直接和投资人接触,只接触销售团队经理,把各个销售团队的销售业绩反馈给陈×。每个团队有自己的销售渠道,有的通过发彩页,有的通过熟人老客户推荐,每周有一天会把投资人集中到公司,由王某的助手于某给投资人介绍项目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每款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投资人通过刷公司POS机交款,销售部门有提成,其在公司四个月,月收入分别为2万、3万、3万、5万。其用大姑子魏某丽的名字投资了80万元,没拿到任何收益。
于某告诉他们对投资人宣传投资方向是唐山的一个政府项目,还有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影楼,为这两个项目进行融资,同时还有一家叫德融晟的公司作为担保,他们对投资人也是这么讲的,于某说这个叫做互联保理。互联保理项目就是短期拆借资金,资金过桥,具体其也不是特别明白,其职责就是督促部门的销售人员把公司的产品卖出去,之后其统计完业绩交给陈×。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陈×、付××、于××、聂××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白××、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关于七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一并回应如下:
1、关于被告人陈×、付××、于××在本案中的职务和行为问题。综合在案投资人报案材料、公司相关人员证言、同案被告人供述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明被告人陈×属于百联财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销售业务。被告人付××作为公司销售一部总监,负责该部门的销售工作,被告人于××作为销售四部销售经理,参与了介绍投资人,并向投资人销售公司理财产品的行为。故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问题。本案报案投资人321名,其中187名报案人提到销售人员的姓名。在审查中发现有5名投资人购买的是时代创为公司的理财产品,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94万元,因其不属于本案指控的范围故予以扣除,另聂××在本案中的身份为被告人,故不再认定其为投资人,其报案的投资金额在本案中亦予以扣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各被告人的金额进行认定。
百联财富公司通过组织推介会、业务员介绍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所针对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故而投资人中既有一般人也有公司员工,但其不能否定其吸收资金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综上,辩护人关于本案犯罪金额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问题。经审理查明,百联财富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以债权转让投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问题。被告人陈×作为百联财富公司中负责销售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对外吸收资金的行为中起组织、管理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他被告人作为公司负责销售及带领所属团队进行销售的人员,在公司对外吸收资金的行为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本院综合六名被告人在公司中的职务层级、隶属关系等因素,在量刑之时予以考虑。
5、关于被告人的如实供述问题。结合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到庭供述,被告人陈×、于××、付××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白××、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聂××、胡××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但当庭自愿认罪。
鉴于被告人于××、白××、付××退赔部分钱款,本院酌予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凌××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付××、于××、白××、聂××、胡××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责令被告人退赔相关投资人损失。在案冻结查封之资产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5)东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上次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陈×、付××、于××、聂××、白××、凌××、胡××退赔相关投资人的损失(名单另附)。
十、在案扣押冻结之资产依法处理。(清单后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砺兵
代理审判员 张小旭
人民陪审员 陈 思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