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超丨王浩翔丨涂画
多方因素叠加影响下,跨境出口电商行业近年来已成为我国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巩固外循环的重要突破口。我国自2013年起连年出台了一系列创新性及支持性政策,大力支持跨境电商新兴业态的发展,积极引导跨境电商运营的规范化。受益于政策加持,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发展蓬勃,成为外贸出口增长的重要动能。我国海关总署统计调查信息显示,2021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总额21.73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其中跨境电商出口总额约1.39万亿元,同比增长28.3%,占总出口的6.4%。
承上篇文章对跨境出口电商公司主体设置的介绍,本篇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梳理总结了国家和地方层面对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利好政策。为方便叙述,本文所关注的“跨境出口电商”仅指中国跨境电商出口B2C零售卖家。
一、国家层面利好政策
国务院自2014年起已连续九年将跨境电商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项并举稳定外贸(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覆盖面,加强出口信贷支持,优化外汇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稳生产。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跨境电商作用,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助力外贸降成本、提效率)、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形成了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要支持企业用好优惠关税、原产地累积等规则,扩大贸易和投资合作)。
在国务院制定发展方针下,海关总署、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等各部委为完善制度体系、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围绕货物通关、仓储物流、税收监管、支付结算等跨境出口电商关键环节的经营要点,连年出台了众多支持、指导及监管性政策。
我们将跨境出口电商需关注的国家层面利好政策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跨境出口电商整体有别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是国家大力支持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2019年1月起生效的《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争议解决机制。
2021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优化政策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环境,做好组织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2021年11月,商务部印发《“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其中加快发展贸易新业态被放在突出位置。该等规划围绕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作用、加快海外仓发展、推动保税维修发展、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等六种新业态新模式提出多重支持举措,释放外贸业态和模式创新领域的重大利好。
(二)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
自2015年3月第一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称“综试区”)在杭州获批设立,到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我国先后分6批在132个城市设立了综试区,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
综试区的设立旨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方面通过制度、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在业务开展中的制度性难题,从而为全国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设立在综试区的跨境出口电商可享受到以下支持政策:
无票免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综试区内的跨境出口电商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登记相应的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进货信息后,可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10月)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出口电商按照应税所得率4%的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还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关便利化: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三)加快海外仓建设
跨境出口电商采取的物流/仓储模式可分为直邮模式与海外仓模式。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直邮模式效率具有不确定性,相比之下海外仓模式则具有清关快、周转快、配送快、服务快和物流成本低的优点。目前中国海外仓数量已经超过2,000个,成为跨境出口电商重要的境外节点。
2016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2020年7月,海关总署为海外仓出口模式设置了单独的海关监管代码“9810”。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其中包括“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2021年以来,我国在各项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均提到了支持海外仓建设与发展,将海外仓打造为新的外贸增长点。各地方政府也已陆续出台政策,鼓励跨境电商、物流等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鼓励金融及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项服务,推动海外仓发展。
(四)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十部委于2019年7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在简化单证、优化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降低口岸收费等方面提出十条措施。2021年8月,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值得注意的包括: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申报方式原以0110(一般贸易)为主。随着跨境电商商业模式的不断成熟,海关总署增设了一系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包括9610(2014年1月,直邮出口)、1210(2014年7月,特殊区域出口)、9710(2020年6月,B2B直接出口)、9810(2020年6月,出口海外仓)等。新增的监管代码将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模式区别开来,在规范和监管的同时,也促进了跨境电商的阳光健康发展。
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在开展推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中,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通关一体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单一窗口”渠道、“主动披露”等改革措施。非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在出口零售商品时,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相较于传统模式下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方式,汇总申报的方式能够在保证通关效率的同时,便捷退、免税流程。
(五)RCEP协议带来的机遇
2022年1月1日起,由中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同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称“RCEP协定”)正式生效。RCEP协定专门设立电子商务章节,明确提出“促进电子商务广泛使用”“创造使用电子商务良好环境”和“加强缔约方之间合作”三项目标,从贸易便利化、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合作和构建电子商务对话与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向对跨境电商业务的开展达成了统一的约定。商务部等六部门于2022年1月亦联合出台了《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
RCEP协定的生效将在以下主要方面利好我国跨境出口电商行业:
RCEP关税减让承诺:根据RCEP协定的关税减让承诺,其他缔约方对我国产品降税承诺以立即降至零关税或过渡期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最终降为零的比例均达到85%以上。关税的减免能够显著降低我国产品出口至缔约方的税费成本,进而为在海外市场的终端销售带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以此类推,原材料进口的成本也将在我国对其他缔约方产品的降税承诺下随之降低。
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出口产品在RCEP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内、具有RCEP原产地资格以及满足相关程序性要件是跨境电商企业能够享受RCEP优惠关税待遇的前提。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下,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所有缔约方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一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使得在不同国家生产加工的产品更加容易达到原产地资格条件(即价值增值累积达到40%),从而享受优惠关税。
促进贸易及通关便利化:RCEP协定要求缔约方接受及推广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该等贸易数字化的规则将有效降低信息沟通成本。RCEP协定亦要求缔约方之间采取或设立简化的海关程序,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促进海关程序的高效管理,这将有助于提高跨境物流效率、缩短物流时间。
二、地方层面支持政策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21年度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主要来自广东、浙江、福建及江苏,合计占比近八成。根据各省市海关及统计数据,2022年上半年出口总额排名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福建。我国商务部于2022年3月公布了对全国前5批105个跨境电商综试区的首次综合评估结果,据报道,全国共有十个综试区综合排名处于首档“成效明显”,分别为杭州、宁波、青岛、上海、广州、深圳、郑州、厦门、南京及义乌。
结合上述出口贸易总额排名及综试区综合评估结果,基于公开信息,我们收集整理了五省九个外贸出口主要城市对跨境出口电商企业相关度较高的支持政策,希望对初创企业在考虑企业选址、业务开展方式等方面有所启发。
(一) 广东省
广东省已实现跨境电商综试区省域全覆盖,聚集了全国最多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公布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广东省实现出口总额2.47万亿元,同比增长7.3%。广东省政府近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RCEP高质量实施行动方案》等政策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1. 广州
支持内容:向广州跨境电商行业企业提供多种资金扶持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业务贡献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按对外贸易产生实际贡献给予扶持,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5,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2亿美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分阶梯给予60万元、120万元及240万元扶持。
(2)商标注册资助:对资助对象提供每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商标注册资助,区分马德里体系、单一国家注册、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注册形式按件资助1,000元-3,000元。
(3)开展国际营销项目:对企业建设海外独立站开展国际营销项目进行资金扶持,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用于云服务(SaaS)工具年服务费、海外独立站建站装修费用及推广费用的实际支出的50%,补助5,000元至4万元。
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2. 深圳
支持内容:向深圳跨境电商行业企业提供多种资金扶持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独立站项目补贴:对首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申报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
(2)商标注册资助:对资助对象提供每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商标注册资助,区分马德里体系、单一国家注册、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注册形式按件资助1,000元-3,000元。
政策来源:《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浙江省
浙江省已实现跨境电商综试区省域全覆盖,具有良好的跨境电商产业基础和产业集群优势。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信息,2022年上半年浙江省实现出口总额1.66万亿元,同比增长20.3%。浙江省。2021年以来,浙江先后出台《浙江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及《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 杭州
支持内容:向杭州市跨境电商行业企业提供多项资金奖励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重点企业扶持: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有带动作用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影响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及各类重点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创新奖励:对自建独立站、商业模式创新等在政策落实、服务创新等方面起到基础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与扶持,根据评审结果分档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境外商标和国际认证奖励: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或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其当年已支付注册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品牌推广奖励:对于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50%且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政策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 宁波
支持内容:向注册于宁波市北仑区的跨境电商行业企业提供扶持,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入驻园区扶持:新入驻区级跨境电商园区的电商类企业,在五个租赁年度内补助三次(第二次、第三次考核成交额达成情况),每年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2)海关创新试点企业扶持:B2B海关跨境创新试点企业,出口额按照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每新增5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20万元。
(3)拓展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扶持:企业按9610方式开展跨境零售业务的,在年度内物流运单量超过100万单,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单,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
政策来源:《北仑区(开发区)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3. 义乌
支持内容:向注册于义乌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多项资金扶持及奖励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标杆企业引进:销售额超5亿元或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义乌的注册主体或设立在义乌全资子公司,二年内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80万元。
(2)海外仓应用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头程和派送)的20%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商标注册补助: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国外商标注册的,且该品牌产品在平台上累计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实际注册费用。
政策来源: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江苏省
自2016年苏州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以来,江苏省13个市区相继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据江苏省商务厅公开统计信息,2022年上半年江苏省实现出口总额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到要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推动企业品牌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 南京
支持内容:向注册于南京江北新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多项资金扶持及奖励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落户奖励:对在江北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至5亿美元的,按阶梯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至6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业绩增量奖励:年度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量在1,000万-5,000万美元的,按照1美元给予0.02元标准奖励;年度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量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1美元给予0.03元标准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3)开业奖励:对落户江北新区开展跨境电商实际经营并形成跨境实绩的企业,根据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自主品牌知识产权注册、国际认证、第三方平台注册、海外推广投入相关费用的5%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
(4)海外仓租用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外仓达到一定面积、使用期限及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要求的,按费用的30%给与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政策来源:《关于促进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的若干政策(试行)》
2. 苏州
支持内容:向注册于苏州工业园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多项资金扶持及奖励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落户奖励:重点引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同比增长达到一定规模的成熟企业落户,提供落户企业奖励(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万元)、用房补贴(购房补贴为上限内购房款10%;租金补贴比例为上限内租金50%,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经营奖励:对区内一定规模的成熟企业,提供经营奖励(对新增本地经济贡献,按最高8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用房补贴(参考落户奖励标准)。
(3)规模化奖励:企业按海关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或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开展业务,在年度进出口总额首次达成一定指标后提供一次性奖励,每种方式下每年提供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品牌发展奖励:鼓励自主孵化品牌,按年销售额首次达成情况提供一次性奖励;在海外注册商标的支持申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5)独立站建站奖励: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经认定的,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独立站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四)山东省
山东省目前有3个城市获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分别为青岛、日照及淄博。在口岸位置优势及业态创新的加持下,青岛自2016年获批综试区以来已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增长近五倍。根据山东省政府公布信息,2022年上半年山东省实现出口总额9,449.6亿元,同比增长25.4%。
1. 青岛
支持内容:向注册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多项资金扶持及奖励政策,相关度较高的包括:
(1)跨境电商业务奖励: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1美元给予0.04元标准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按照0.05元、0.06元、0.07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2) 海外仓建设和使用奖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政策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五)福建省
福建省已有6个城市获批综试区,分别为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覆盖率达50%以上。根据行业统计数据,2021年福建省跨境电商卖家数量、卖家销售额保持全国第三,仅次于广东和浙江。福建省统计局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上半年福建省实现出口总额5,933.64亿元,同比增长17.8%。
1. 厦门
支持内容:对厦门的跨境电商独立站、公共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集货仓、供应链平台等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其中,针对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政策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结语
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的数字化转型,跨境电商行业已成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外贸新业态。跨境出口电商企业需要顺应国家政策导向、持续关注行业动向、积极应对行业挑战,方可抓住时代机遇,实现可持续及高质量发展。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高超 电话: +86 21 6080 0920 Email:kelvin.gao@hankunlaw.com 王浩翔 电话: +86 21 6080 0212 Email:haoxiang.wang@hank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