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阎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宋鹏,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1月,被告人蔡某某经他人要求,注册紫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办理离岸账户。2015年1月,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系来路不明的境外汇款,仍将被害单位日本Mutual公司汇入的美元28,591.79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转至他人控制的账户,并从中牟利。2016年8月9日,被告人蔡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犯罪的事实有证人于某某陈述、被害单位日本MUTUAL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被害单位日本MUTUAL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 开户申请资料等、银行账目明细及收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相关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代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及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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