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经过4个阶段的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不仅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而且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6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学校17.1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民办学校在校生4825.5万人,比上年增加254万人。[1]民办教育也面临许多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17年1月18日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点击本文末端“阅读原文”可查看《若干意见原文》),意在以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大局,把握教育发展之势,以民办教育为突破,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是以,《若干意见》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集中体现了国务院对于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点明了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办学方向。
在《若干意见》中,除了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制度的全新变革外,有以下几大政策亮点值得各民办学校持续关注:
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若干意见》继民促法修定稿之后,再次明确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的要求。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定要重视学校中党的领导作用。
2、办学准入门槛降低,筹资渠道拓宽。
以负面列举方式列出禁止和限制办学的行为,进一步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和程序,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积极进入教育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3、探索PPP合作办学模式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可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
4、财政扶持力度加大
将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纳入预算,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甚至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5、税收优惠与差别化用地政策激励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在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可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此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将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通达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时,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6、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透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除此之外,《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办学亦提出制度建设与教学质量的要求:
1、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以章程管理学校。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健全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以自身法人名义持有所有财产。民办学校亦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及第三方审计制度。
3、明确学校定位,加强师资建设
更新不同的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满足不同阶段的教学改革需求。各地更应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学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从以上解读不难发现,民办教育的健康化、特色化和高姿态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而《若干意见》的发布,更意味着,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视与鼓励,亦使得民办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好这把民办教育改革之火,需要每一位民办教育家需要持续关注与了解。我们将协同每一位有情怀有抱负的民办教育家共同致力于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安全、高速发展。
[1]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http://www.moe.edu.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7n/xwfb_170118/170118_sfcl/201701/t20170117_295097.html,最后浏览日期: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