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拆迁案例:村民对征收信息毫不知情,征地补偿怎能做到公平合理?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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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难免会产生诸如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相比其他村民自己得到的补偿是否公正等疑问。那么,被征收人是否可以就这些问题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呢?如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有关征收信息,被征收人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为您解答上述问题。【案例详情:县政府不予公开征收信息,法院判决撤销答复】河南省刘先生在某县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因xx路建设项目,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刘先生迟迟无法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出于对xx路建设项目涉及的补偿款具体发放的疑虑,他向县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村民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明细。2017年7月,县政府作出《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称刘先生申请获取的“xx村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除刘先生外其他村民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明细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因此,仅对刘先生户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刘先生对该答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刘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对刘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刘先生提供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律师说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信息公开申请是征收纠纷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代理工作之一。一方面,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法治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它可以保障大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在政治生活、征收工作等各个方面的知情权。2019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还要考虑公开个人隐私是否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更要考虑是否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书中指出,刘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征收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村民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明细。分户补偿情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我们由此可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个人隐私可以做出必要的让渡。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依其法定职权应当主动公开事项,被征收人有权就土地与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明细向政府申请公开。刘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其房屋已被强拆,但至今仍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刘先生提出信息公开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已得到落实,以及确定是否有其他村民获得了超出规定补偿款从而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村民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因此,刘先生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活息息相关,同时也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应予公开。另外,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的部分程序还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刘先生申请公开的征收项目虽然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但针对分户补偿情况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即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更何况,刘先生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依法有权了解相关的分户补偿情况。最后,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是国家发展及社会变迁中不可避免的一项进程。但是,广大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利知晓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工作中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大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了解目前征收工作中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必要时,您可以寻求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以便进一步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