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再审决定
发布时间:2015-05-12 17:03:46点击:2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xX号
原审被告人A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以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A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项。A不服,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以刑监字第--号通知,驳回申诉。A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A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