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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 盈科北京律师代理的一起BOT项目回购合同纠纷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

2024-11-24 0

近日,盈科北京律师张群力、王俊林共同代理一起BOT项目回购合同纠纷案,该案件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笔者特撰写本文,望与业界同仁共同交流、探讨。

案情简介

2002年,某省交通厅(下称“省交通厅”)与某路桥公司签订BOT公路建设协议,约定某国道某部分交由某路桥公司筹资建设,建成后由某路桥公司收费经营30年。2004年公路建成后,在省人大代表的提议下,为方便市民出行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省政府决定撤销其中一个路段的收费(下称“撤站路段”)。撤站路段2005年1月15日停止收费,省交通厅决定按成本价回购撤站路段。

2006年某路桥公司以撤销一个路段收费,余下路段(下称“未撤站路段”)经营困难为由,请求省交通厅整体回购未撤站路段。2009年3月12日,为保障公路正常运营,省交通厅被迫回购该路段,以承接债务的方式为某路桥公司代偿涉案项目当时的全部银行贷款本息5.123亿元。然而,某路桥公司在省交通厅偿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后,迟迟不与省交通厅共同核定未撤站路段的回购价款,且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交付未撤站路段的经营管理权,每年取得未撤站路段3000万元左右的收益。

迫不得已,2016年省交通厅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路桥公司移交撤站路段的经营权,返还超期经营收入1.8亿余元。某路桥公司也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交通厅赔偿因撤销收费站而造成的损失15亿元。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省交通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某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路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原二审认为二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并且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裁定将这二起案件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已撤站路段双方的回购协议没有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没有成立,省交通厅应当赔偿已撤站路段的可得收益损失。在本案诉讼前双方并没有就未撤站路段的回购达成一致。在诉讼过程中,虽然双方同意对未撤站路段进行回购,但省交通厅应支付相应的回购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多份评估报告,不仅没有支持省交通厅要求某路桥公司返还超期经营款的诉讼请求,而且要求省交通厅在各项费用相抵后向某路桥公司支付回购款2.8亿元。

代理过程

本案标的巨大,不仅涉及工程建设,而且涉及经营收入的财务审计,涉及经营收益的评估,涉及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涉及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承办律师不仅需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有良好的诉讼技能,而且还需要有较好的工程背景和财务背景。

2023年6月,经多方遴选,省交通厅到委托盈科北京律师张群力、王俊林组成律师团队,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盈科案例 | 盈科北京律师代理的一起BOT项目回购合同纠纷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

律师团队进行案件论证

律师团队研讨后认为,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主要有以下二方面的错误:

第一,在某路桥公司二次盖章认可回购协议的情况下,在回购协议已经在十多年前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却认为双方没有就已撤站路段的回购价达成一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第二,省交通厅2009年3月12日已经承接和偿还了某路桥公司涉案项目的全部银行贷款本息。2009年3月12日后,某路桥公司继续经营未撤站路段时,不再需要支付涉案项目的任何银行贷款利息,但某路桥公司的财务账中却错扣了没有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评估报告已经将该部分利息加回,但重审判决在计算某路桥公司的收益时,却没有将该部分银行贷款利息加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样存在错误。

律师团队在集体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上诉状和代理意见,收集和提交了新证据,运用图表对案情进行了可视化表述。

律师团队充分做好了庭审准备,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二次庭审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陈述。律师团队结合全案证据,当庭逐一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阐述,有力地证明了原审不足之处。庭审效果得到了省交通厅参加旁听的领导和员工的充分肯定。

代理结果

经努力,2024年1月3日律师团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驳回了省路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在各项金额相抵后,某路桥公司支付省交通厅2020年前的超期经营费本息约1亿元。至此,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相比重审判决,当事人挽回损失近3.8亿元。

本案二审的反败为胜,要感谢承办法官的纠错和担当,感谢当事人对律师团队的信任和支持。本案涉及较强的工程专业问题和较强的财务专业问题,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受益于律师团队在诉讼领域、工程领域和财务领域的深耕积累。本案见证了律师团队在诉讼领域、工程领域和财务领域的综合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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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盈科案例 | 盈科北京律师代理的一起BOT项目回购合同纠纷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

张群力律师,工学和法学双学士、法学硕士。1995年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张群力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法院系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成功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的案件就有十起以上。

2009年,张群力律师受聘担任九三中央思想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现为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常务副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盈科北京商事诉讼仲裁部主任;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张群力律师带领团队致力于推动诉讼仲裁专业化提升,在商事再审、商事仲裁、证据、法律文书、庭审和案件流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实务研究,出版了《最后的诉讼?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技巧》《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与证据实务?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阐释》《诉讼代理55步?案件流程管理》和《二审再审的突破与逆转》等专著。

盈科案例 | 盈科北京律师代理的一起BOT项目回购合同纠纷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

王俊林,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一部)主任。兼任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其交叉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18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四次荣获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十佳反垄断律师”称号。

王俊林律师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2022/8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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