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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欠条还有效吗?离婚后夫妻欠条可以打官司

2024-11-29 0

离婚后,结婚欠条可以起诉

兴国县原告郑亚贤与被告黄儒因矛盾多次协商离婚。 2003年11月20日,两人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三条规定甲方应赔偿乙方离婚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还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划分。当日,甲方开具借条欠乙方1万元,并承诺按第三条规定的期限支付。

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和被告当天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然住在一起,欠条还在原告手里。

2004年7月11日,袁与被告再次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没有规定离婚赔偿金,但规定“双方借款的债务应分别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由甲方(被告)偿还”。同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协议。 2005年3月,上诉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其每名朋友借5000元,以代表他与被告的关系。 2003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条后未返还,遂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03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开出的欠条,欠条中的1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离婚赔偿金。结果,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2003年4月,原告因被告升职急需钱,向被告的朋友借了1万元。 2003年11月20日,被告写了一张欠条。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贷款1万元,利息5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签发的欠条实质是离婚补偿金。事实上,原告已经得到了补偿,而最终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包含补偿协议。本案纠纷因被告未及时领取赔偿单并在账单上注明“离婚赔偿金”字样而产生。原告声称被告欠钱,证据不足,应驳回其主张。

第三种观点是,在我国,买卖官职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被告与原告恶意勾结,因想卖急用钱而借给朋友一万元,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应没收一万元,不予奖励原告。

[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和理由,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案件的判决是基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还是基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而被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这确实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会因法官的理解不同而给判决带来混乱。这个案例的出现就说明了这一点。我觉得这其实涉及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目的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活动。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能提起诉讼。正所谓“民不告官不查”、“不起诉不理睬”。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是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或者反请求来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然而,在一次事件中,被告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要求。如果他不提出反诉,也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他的请求只能称为“答辩请求”,而不是诉讼请求。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所欠债务一万元及五百元利息毫无疑问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

原告提起诉讼时,不仅要说明自己对被告的诉求,还要说明对被告提起实质性诉讼的理由。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时,首先要审查其主张的理由。因此,原告主张的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提出多种诉由,但这些诉由由两类法律事实组成:一是系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事实;二是系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事实。二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实际的侵权或者纠纷。原告先前的事实被用来为他主张朝廷保护奠定实质性基础。后一类事实用于确定为什么需要法院保护实质性权利。因此,原告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也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审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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