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无效行政行为被纠正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案源地:青海省西宁市
司法程序: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西宁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团队
【背景】
马先生,回民,住在西宁市城东区团结村(富强巷)X号。2013年,西宁市“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开工,富强巷面临拆迁,马先生的房屋位在其列。然而,拆迁安置补偿并未像马先生所想的那样按部就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而是存在诸多不可理解和难以接受的现象,既没有任何关于拆迁期限、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信息,也没有任何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批准文件。
为弄清原委,马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王有银主任团队,代为进行征地拆迁维权。
【拆迁律师维权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挫
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接手材料后,认为必须首先查找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为马先生争取谈判的筹码。然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应当重点公开的“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征地拆迁信息在本地政府网站上根本查询不到。
2013年12月28日,王有银主任团队以马先生的名义向各个相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之一便是西宁市东城区发展与改革局。王有银主任团队要求其提供“东方华府”一期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
2013年12月30日,承载着催律师和马先生期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签收。但是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发改局却仅仅做了一个口头答复和一个没有公章的书面答复。在专业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看来,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改局的所作所为根本完全就是无效的答复,因为它并不具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法定形式,因而也没有法律效力,相当于没有作出答复。
王有银主任团队要求发改局重新作出合格的答复,但是发改局却并不予以理会。15天的法定答复期间眨眼即逝,西宁市东城区发展与改革局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有银主任团队的合理要求予以答复。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扭转乾坤
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无视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依法行政法律和法定职权的作为让马先生不知所措,甚感维权之艰难。王有银主任团队安慰马先生,并告诉他一定有解决的办法。
3月下旬,基于上述情况,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当机立断,向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的上级主管机关——东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发改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合法的答复。
2014年3月27日,东城区人民政府收到了复议申请书。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紧紧扣住主题,紧抓法律要点,在申请书和后期听证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关都不能无视和公然违背,西宁市东城区发改局的口头答复和没有公章的书面答复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等同于没有答复,15日答复期限已过,其已经完全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办案第三辑】上级主管机关的依法行政
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比较负责,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基于对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专业知识的信服,以及对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他们得出结论:认为被申请人东城区发改委尽管作出了口头和书面答复,但是书面答复未加盖公章,答复形式要件欠缺,属于程序瑕疵,应当予以纠正。
2014年4月10日,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东城区发改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马先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重新作出合法的答复。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依靠行政复议程序维权,成功地扭转了地方政府部门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为马先生的维权事业再得一分。
几日后,马先生终于拿到了合法的答复。而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也将依据这份合法的答复,拼凑出更大的一步棋,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组合诉讼模式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马先生的维权能画上完美句号么?拆迁律师王有银主任团队能为马先生争取正义么?让我们持续关注,拭目以待!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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