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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简述劳动关系的特征,上海市特殊

2024-11-22 0
目前,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过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主要行为是拖欠工资或未能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其中一些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具有特殊性。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以下网络小系列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1.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但不是因为劳动者的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构成条件,就是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雇主用哪些工人来建立特殊的劳动关系?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人员;
2.企业按政策落实内部离退休人员;
3.企业按政策落实无薪员工;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籍员工;
5.退休人员;
6、擅自使用外籍员工。
这种雇佣形式被归类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和获得报酬,他们具有从属关系,因此这种雇佣不属于民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的就业年龄有明确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个全职劳动关系,因此这种雇佣关系不是标准劳动关系。
第二,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关系,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本单位的成员,参加本单位的生产劳动,并遵守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另一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或质量支付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名册)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
(4)出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三、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1)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自愿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仲裁上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上诉时效自中止后30日的次日起继续计算,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自愿履行。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一方或双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作出裁决。一方不履行有效仲裁调解或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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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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