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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字库单字侵权裁判规则演变、判赔与抗辩问题探究

2024-11-22 0

一、字库、单字保护裁判规则演变

2013年前司法实践中已明确对字库予以保护,但存在以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单独保护或给予计算机软件和美术作品双重保护的争议。但此阶段法院不支持将单字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典型案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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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体能否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构成美术作品,关键在于判定单个字体与现有汉字字体相比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公有领域中常见的字体,其字体字型是否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等。


在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中,两审法院关于字库和字体的认定情况如下表[1],该案为字库单字判定的典型案例。该案宣判后,司法实务界对字库字体、单字侵权问题的立场趋于统一,即字库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单字构成美术作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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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库单字判赔额度

如下表所示,近年大部分单字侵权纠纷判赔金额区间在2千元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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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库单字判赔额考量因素


1、作品判定角度


字体单字是否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以及独创性水平的高低,决定其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同时,还应考察涉案字体是否具有知名度、字体版权人许可其他第三方商业使用某字体的许可使用费费率。



2、侵权行为角度


是否属于商业使用,涉案侵权广告语使用侵权字体个数,涉案字体在被诉侵权商品中的所占篇幅,是否突出、显著使用侵权字体,使用涉案字体的时间跨度、产品或服务影响/销售范围,相关产品服务的销售价格,商标标识中的文字对产品销售可能的影响等。



3、合理来源角度


是否由第三方广告商设计、字库权利人在许可协议中是否明确权利限制条款等问题。



4、产业政策、利益平衡角度


通过保护文学、艺术领域等方面的创新而鼓励创作出更多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保护字库产业发展的同时,应侧重推动创新发展,平衡字体使用者与字库开发者之间的利益。



5、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如律师费和公证费等。



四、单字侵权抗辩理由


1、独创性抗辩


对于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判断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应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第二,是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第三,是将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汉仪公司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2】如“一”“二”“三”“四”等简单字体和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难以体现出在笔法、结构上的变化差异,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默示许可抗辩


提供免费下载且无特别的权利限制声明,即表明字库权利人自愿将其字库作为公共产品供公众免费使用,其应当知道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和后果。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而不论其使用的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3】字库权利人未在许可协议中进行明确权利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字库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权利人的默示许可,无论其使用是否属于商业使用。



3、贡献率抗辩


企业可以抗辩字库的使用并非相关消费者选择该产品或服务的原因,涉案营收与该产品或服务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在方正诉暴雪案中,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未经许可在《魔兽世界》游戏客户端中使用了方正的五款字库文件。方正请求赔偿4.08亿元,而被告抗辩称“涉案字库字体并不是相关游戏玩家选择购买涉案游戏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的目的,涉案游戏运营收入与该游戏中是否使用涉案字库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关于赔偿额的抗辩理由,没有支持北大方正公司关于以该游戏的运营收入及以已销售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的数量或者以乘以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单价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的主张,将赔偿额确定为200万元。【4



4、非商业用途抗辩。


若该字体已获得免费使用的授权,且公司能证明用于非商业用途,可用非商业用途进行抗辩。



参考文献: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


 2】同上。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李欣遥 实习人员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硕士。


参与若干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标行政诉讼等案件的诉讼材料整理、诉讼文书撰写、案例调研、收集侵权线索等工作。


曾发表《视听表演保护与音乐视听产业的发展》,收录于北京条约纪念文集《视听表演保护与版权产业的发展》2020年出版。《“推荐算法”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界定》,收录于《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20-2021卷)。



指导老师:汤学丽律师


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二部)主任,盈科全国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具有18年以上知产服务经验,为教育、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影视、食品、酒水、饮料、烟草、服装 、化妆品、医药、运输、建筑装饰、农业、餐饮、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内的众多知名企业提供过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助客户成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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