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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政府责令其他行政主体予以答复的情行

2024-11-21 0

案情概况

原告陈争强、陈传会、冯秀芝、陈道孔均为郓城县陈坡行政村西陈坡村村民,申请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公开郓城县陈坡乡西陈坡村新农村建设的相关信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原告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菏泽市人民政府责令被告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日作出本案被诉的书面答复,责令郓城县国土资源局、陈坡乡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政府信息公开。原告陈争强、陈传会、冯秀芝、陈道孔未能获得相关信息,对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查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结合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被告作出的答复并未载明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亦未说明所申请信息是否是属于其制作和保存,采取的责令其他行政主体根据原告复议请求予以答复的处理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限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裁判要点

公开政府信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即使不属于本机关制作和保存,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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