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袁玉芳与刘凤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2024-11-18 0
  2013年5月,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袁某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租房协议,我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建设部大院内四号楼一层【约40平方米,原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建工副食商店(以下简称建工副食商店)】租赁给袁某,租期从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年租金5万元,分两次付款,每年的3月10日前、9月10日前分别付上半年、下半年租金各2.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2013年3月1日租房协议到期,袁某找各种理由推辞,至今仍未搬离。故我起诉,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与袁某2011年3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13年3月1日终止;2、袁某办理交接手续,立即腾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大院四号楼一层西数第一间门朝南约40平方米的房屋;3、袁某支付房屋使用费7000元(暂计算一个月,实际使用费从2013年3月2日计算至腾退日)。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袁玉芳与刘凤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袁玉芳与刘凤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