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梅和儿子孙凯(两人均为化名)在安徽省某县某村拥有房屋一幢。该房被列入危房整治范围。2018年9月23日,乡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危房鉴定。随后,乡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以“危房整治”项目之名,在赵素梅和孙凯均未在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情况下,欲拆除房屋。2018年9月29日,房屋被强制拆除,生活及生产用品抛洒一地,任凭风吹雨淋日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母子俩看着自家建于七十年代唯一的住房毁于一旦。伤心欲绝的母子俩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请求法院确认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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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属老旧房屋,系赵素梅、孙凯在该村的唯一住房,属于两人的合法财产。乡人民政府在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之前,虽然进行了走访拍照、危房鉴定,但并未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对涉案房屋的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未对母子俩是否有其他住处,有无能力进行建设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且未对赵素梅、孙凯制作陈述申辩笔录,2018年10月8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才出具鉴定报告,评定该房为D类等级危房,建议拆除。但乡政府在同年9月29日就实施了强拆。乡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在实施拆除时证据尚不充分。判决确认被告乡人民政府对于2018年9月29日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乡人民政府上诉称:自己于2018年9月29日将赵素梅、孙凯的危房拆除,也将起诉事项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法院起诉,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被上诉人的旧房已经被鉴定为危房,已失去居住功能,上诉人清除该危险源没有必要收集基础数据。赵素梅、孙凯是否有其他住处及有无能力进行建设,与危房是否安全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成为不被拆除的理由。综上,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理由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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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针对乡人民政府的上诉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上诉人乡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收集涉案房屋的基础数据、未对涉案房屋是否是被上诉人赵素梅、孙凯的唯一住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D类危房鉴定报告”尚未出具且未听取被上诉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被上诉人的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拆除行为不具备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实施强拆行为时,未告知赵素梅、孙凯起诉期限,故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26日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综上,孜乡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过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杜智君
类型:B 稿
编辑:赵森岱
审核:段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