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外卖、网购成为了家常便饭。对于商家来说,客观、真实的用户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经营指标;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也是作为在网上甄别商品和服务是否靠谱的重要依据。当然,正因为用户评价能够直接影响商品和服务的口碑导向,也让一些不法分子起了歪心思,把“差评”当成了商机,干起了职业差评的勾当,给商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这些恶意刷差评的人能够这么“肆无忌惮”下去吗?法律会如何规制他们呢?
案情简介
近日,河南省项城市法院披露了一起恶意差评获刑的案件。
2020年8月到2022年5月间,为了“薅羊毛”,张某一心钻营外卖平台“损赔付”规则漏洞。在定外卖后,他便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体验不好等理由向美团投诉,要求商家退款。
经查,张某要求美团平台多倍赔偿共计712次,恶意索赔金额17,000元,商家退还金额4,600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的违法行为最终败露,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美团平台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律分析
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网购平台,推出消费者评价机制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让其他消费者在消费时有一个客观的参考,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商家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评价的“权利”并不应该被滥用,特别是不应被用以牟取非法利益或恶性竞争,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被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制那些恶意刷差评的用户的呢?
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通过“评价他人商品”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典型案例:2020年3月21日、3月27日,被告袁某将原告(某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梁某,要求梁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剃须产品,袁某支付货款。梁某购物行为完成后,被告袁某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3份视频发送给了梁某,梁某随即将上述差评发送到某公司的网店。
经查,被告袁某在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告知梁某“好评给满了,你给差评吧”、“还有朋友不,还需要两单差评”、“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
某公司发现后,认为袁某的行为系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袁某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网店购物后,有权根据自己对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网店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评价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商业信誉,其他消费者亦可以根据评价内容选择是否与之进行交易、决定与何人进行交易,因此消费者的正常评价有利于降低其他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评价内容是积极评价还是消极评价,只要消费者是根据自身的真实感受进行的评价,即使评价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细微差异,也不应苛责消费者,不能仅凭消费者的评价内容带有消极性质,就认定评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行为人的评价自由并非没有界限,行为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被告袁某指使案外人梁某在某公司的网店购物,其在没有看到具体商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评价内容通过梁某在某公司的网店上予以传播,评价内容中使用了“不是正品”、“性价比超低”、“真垃圾”、“骗人”、“假货”、“非常差”等带有明显贬低性质的用语,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袁某在明知上述虚假信息会影响某公司网店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进行评价,故意损害某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降低了某公司网店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袁某主张其不是经营者,与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袁某的刷单行为系通过“评价他人商品”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均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本案中,袁某并非基于消费者的身份,对商品质量、购物体验进行的真实评价,而是指使他人购物,在没有看到他人所购产品的情况下,恶意将带有贬损意义的评价内容通过他人在某公司网店进行点评,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市场竞争环境,破坏了竞争秩序和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容易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
综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某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刑事责任
1.破坏生产经营罪
首先,上文所提到的袁某的案例,实际上是典型的“刷单”行为,也就是平台商户根据电商平台设定的交易规则下,委托网络刷单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误导用户和消费者,从而使自己获取更大利益的行为。一般分为正向刷单,也就是给自己的店刷好评,和反向刷单,也就是给其他店铺刷差评。
其次,电商平台主体在遭遇第三方恶意刷单时,除了像上文的案例中一样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以外,也有学者和司法实践认为,反向刷单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机关在面对给竞争对手反向刷单的行为时,往往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作为论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刷单炒信既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由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往往轻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最终都以后者,也就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寻衅滋事罪
那么,如果不是为了损害其他商家的商誉,仅仅是为了薅羊毛而刷差评的行为,是否会涉嫌犯罪呢?答案是: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温州乐清法院就针对一起外卖吃白食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9个月。
据悉,被告人沈某自2018年10月起,开始以外卖食品内有头发为由,骗取商家退款。从2018年10月起至11月16日,前后以餐品中有头发为理由申请退款共计18次,成功退款13次,还有多次被商家认出系恶意退款而不予退款,或沈某自己出于害怕心理取消退款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 敲诈勒索罪
当然,如果以敲诈卖家钱财为目的恶意差评,情节严重的,就不仅是寻衅滋事犯罪这么简单了。一旦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者最高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3月,童某发现自己的店铺内鲜有差评的一个“爆款”电脑主机,收到了一条差评,反映该产品有质量问题。
为了去除自己商铺评价中这个“不和谐”的元素,童某告知买家可以退款退货或者凭票报销维修费用,没想到买家都拒绝了。一番沟通后,对方提出索要8,888元“补偿”,还不退还电脑。
考虑到被“差评”的是店里的“爆款”,担心差评对销量有影响,无奈之下,童某选择息事宁人。谁知,后面“套路”重重,他的网店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收到一条类似差评,并以此为要挟让童某给予“补偿”。
渐渐地,童某发现,有几次给出差评的买家使用的居然是同一手机号,甚至买家昵称也高度相似。不堪忍受差评骚扰的童某最终选择了报警。
在平台协助下,深圳龙华警方展开侦查,最终抓获了曾某等7名利用差评敲诈勒索商家的犯罪嫌疑人。经查,该团伙自2017年3月开始,利用同样的方法敲诈勒索了多名经营电脑配件的商家,童某只是受害人之一。
2018年6月,深圳龙华法院对这一差评师团伙作出刑事判决:7名犯罪嫌疑人故意以差评相威胁,对网店店主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判决这7人敲诈勒索罪成立,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
4. 诈骗罪
除了上述罪名,司法实践中,还有些法院也会将恶意刷差评、骗取商家退款或平台补偿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本文第一个案例中,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美团平台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被害人系美团平台,张某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体验不好等虚构的理由向美团投诉,使得美团平台陷入错误认识,以为商家如张某所言提供了较差的服务,张某因此获得美团平台的赔偿,最终导致美团平台遭受了财产损失,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提醒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成为常态。作为消费者,使权利应当由边界,以非法目的恶意刷差评的,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作为商家,如果遇到恶意刷差评的情况,应当及时搜集证据并报警处理。本团队有丰富的民事诉讼及刑事辩护办案经验,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团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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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娟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唐娟娟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唐娟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金融、经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人身侵权及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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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怡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贺欣怡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贺欣怡律师专注于民事及刑事争议解决,参与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和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
手机:189120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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