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公司合规部
2023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自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经过近9个月的酝酿,四部规章的正式稿终于正式出炉,进一步落实了2022年修订的新《反垄断法》,夯实了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
对于本次四部配套规章的主要修订内容,我们将结合与征求意见稿及现行有效版本的对比,以系列专题文章的形式进行逐一解读。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针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修订要点进行分析解读。
澄清纵向垄断协议反竞争效果、新增安全港制度,但未明确具体适用标准。纵向垄断协议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完善,无疑是本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的焦点内容。本次修订呼应新《反垄断法》,澄清了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疑问,明确对于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此外,本次修订第17条新增了安全港制度,但仅表述为“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未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与2022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市场份额低于15%的标准及相关程序规定,可能意味着如何设定统一的市场份额标准目前尚不成熟,我们期待随着执法及相关研究日益成熟,后续可以发布更为聚焦的安全港实施细则。
细化轴幅协议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第18条对《反垄断法》中的“组织”和“实质性帮助”包含的违法情形及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列举细化,增强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同时,第37条还明确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亦可以根据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申请减轻处罚。
完善垄断协议案件执法程序。第36条增加了约谈程序,规定了约谈的条件、内容及经营者的改进措施;第37条细化了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针对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重要证据的标准做出了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增设个人责任与个人申请宽大规定。本次修订根据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调整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提高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规定组织垄断协议或提供实质性帮助同样适用处罚等。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能受到100万以下罚款;但同时,第47条增设了个人申请宽大规定,规定上述人员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减轻50%处罚或免除处罚。
在2022年7月1日,我们基于《反垄断法》的修订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主要变化,请见汉坤 ? 观点 | 新《反垄断法》解析系列文章之三 —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与安全港制度。
请见《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修订对比(2023年正式版与2022年修订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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