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补偿协议等回迁本是喜事,黑龙江密山市市民田先生、姜先生却没那么高兴,他们签订了满意的补偿协议后遇上了“麻烦事”,征收方收走了他们的商用房答应兑现的回迁房却不是商服房屋,这怎么办?黑龙江省高院一锤定音行政机关应依约履责,依法赔偿。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为你解读签补偿协议后拆迁方迟迟未依照约定履行怎么办?遇到“不靠谱”的征收方如何拿到靠谱补偿。
谈好的补偿事后却“变卦”了
田先生、姜先生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经营一家影剧院,其后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其影剧院进行征收。
经过一番协商,田先生、姜先生与密山市征收办(简称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征收办负责为其建造回迁商服房屋,并支付房屋差价款,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可后来,田先生、姜先生却发现说好的回迁商用房“变味儿”了。征收办已建成的回迁安置房不能作为非住宅使用。
征收方“不靠谱”,补偿协议却写的“很明白”,补偿必须有着落
田先生、姜先生眼看着回迁房因结构问题不能作为影剧院正常使用,很是无奈。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收办赔偿被征收房屋损失及房屋差价款、以及因不能正常经营影剧院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安置协议及双方关于“安置房屋为框架结构非剪力墙结构”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征收办未依约建造商服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因回迁房已竣工,房屋结构已无法更改,征收办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故判决征收办赔偿被征收房屋损失,并支付房屋差价款。
在此,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拆迁户注意,签订合法有效的安置补偿协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拆迁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依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履行不能时,其应赔偿因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田先生、姜先生就在协议中把详细信息写的很明确,并且田先生曾仔细和征收办工作人员约定过回迁房屋需为框架结构。这个小细节在后期维权中派上了大用场。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户签补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多留神”拿不准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协议中最基本的内容都应当明确,比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安置房的区位、面积、户型、过渡方式和搬迁费用等基本信息,具体协议中都应当有哪些内容,并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着重明确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而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体现安置房屋的相关信息。
黑龙江高院一锤定音:行政机关应依约履责。
征收办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收办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 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后,王有银律师要告诉您,行政协议的订立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不是行政机关想说啥就是啥的。该案审理过程中,黑龙江高院明确指出,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的原则,履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