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王AA,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一:赵BB,男,1985年4月7日出生。
被告二:连BB,女,1988年9月9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二被告因资金紧张经人介绍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一张,当时约定1个月后还款。2013年11月,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杨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杨律师查看借条发现,借条上载明:“今_借给_人民币(大写)_圆整即¥_元。借款期限_为_天,应于_年_月_日前全部还清。”借条上借款人落款处有二被告签字摁印及身份证号。2013年9月7日,王AA向被告二转账70000元。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虽然借条中缺失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主要内容,但从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字可以确定二被告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王AA持有借条及其向被告二转账70000元的事实,可以确定王AA与二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四、办案结果
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在案佐证,依法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AA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怎么写,根据个人的习惯都可以,但是至少应该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归还时间,这是借条的生效的必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