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钱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钱先生在村内拥有的合法承包地,因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钱先生的土地遭遇了非法强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无奈之下钱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首先,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钱先生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征地补偿登记表。但随即,该申请被拒收退回,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钱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在积累了一定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钱先生向县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县政府随即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显然不足以保障钱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于是在圣运律师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并准备了详细的《安置补偿明细表》作为证据。
圣运律师认为,钱先生的案涉承包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征收为建设用地,依据征收行为时实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土地的原用途对钱先生进行补偿,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问题,在县政府未提交征收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及种植情况的清点、等级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进行补偿,且钱先生提供的补偿明细都有着明确证据主张,应当被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县政府支付钱先生相应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