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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10-09 0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证金退还、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保证金退还的义务、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法律认定,以及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通过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在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认定上,法院严格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正安县人民政府和正安县某公司因与贵州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根据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正安县政府应分步退还保证金,而贵州某公司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特定项目建设。正安县政府已实际履行了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且案涉项目的保证金已转化为其他项目的建设资金。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正安县人民政府和正安县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保证金的退还、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合同履行规则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首先,关于保证金退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合同中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本案中,由于补充协议对分期退还剩余保证金的时间、金额约定不明,二审判决认定正安县政府应一次性退还案涉项目保证金4000万元,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关于债务转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债务转移需要经债权人同意,且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在本案中,正安县某公司未参与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将退还保证金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正安县政府的事实,因此不属于债务转移的情形。

再次,关于债务加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正安县政府与贵州某公司共同参加会议、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正安县政府向贵州某公司退还案涉项目保证金,属于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情形,构成债务加入。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正安县政府、正安县某公司对退还案涉项目保证金4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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