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大讲堂第三期: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法院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分析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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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7日,中银大讲堂2019年第三期在总所会议室举办,讲堂邀请杨海超先生以“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法院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分析”为主题进行了业务分享,我所高级合伙人陈永学主持本场讲座。事务所40余位律师出席现场,270余位总分所同仁通过网络直播观看学习。杨海超先生杨海超先生曾就职于北京某区法院,在法院工作期间,先后在商事法庭、执行实施庭、执行裁决庭工作,办理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案件、执行裁决案件千余件,并撰写论文、专著若干;从法院辞职后,杨海超先生现担任某上市地产公司法律总监,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参与公司收并购项目及重大诉讼、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学术能力。讲座现场自全国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以来,最高法出台了多项与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新的执行工作制度,执行问题得到了极大改善。杨海超先生认为,这对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执行案件数量增加,意味着律师工作机会相应增加;但不同于驾轻就熟的审判程序,律师们对执行案件需要投入更多的关注与精力。陈永学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杨海超先生分别就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异议程序中律师如何发挥作用予以详细阐述。在执行实施程序中,执行员的判断会影响案件的执行进展。如腾退房屋问题,有执行员表示拍卖公告中已注明“不交吉(法院不负责腾退)”,竞拍者只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腾退房屋;亦有执行员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促使腾房行动得以顺利完成。对此,律师的核心作用在于,依托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影响执行员作出于己有利的、合法合理的裁量,而该作用的发挥则依赖律师的沟通能力和专业能力,专业能力体现在对程序性法律问题和执行标的物权属判断、查控问题两方面的详细分析。此外,杨海超先生还提到了一个新途径——律师调查令制度。一些省份的高级法院已开始试行该制度,虽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但可以积极尝试。执行异议程序的核心是法官的执行审查权,各方当事人当庭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主要针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形式审查。对此,律师一方面可以运用专业能力,适时、适当地提出执行异议,反驳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来解决执行实施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管辖权异议、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当事人等异议申请来促进执行,并以现有案例来说服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在交流环节,与会律师提出了各自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执行程序问题,杨海超先生进行了耐心地解答。本次讲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详细讲解了执行实施程序和执行异议程序,切实提高了律师在不同程序中发挥作用、促进执行的能力,使总分所律师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