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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律师专栏|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举证注意事项

2024-1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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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作为辩方是有权利进行举证和质证的。通常情况下,我们说刑事律师重点应该关注质证,但是有些时候举证也不可避免。但是作为辩方,刑事律师举证应该谨慎使用。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举证注意事项。

孙宇光律师专栏|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举证注意事项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处理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刑事案件中举证主要是责任在诉方,作为辩方虽然也可以举证,但是是有风险和规则的。

第一,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主要由控方举证来证明当事人有罪,这个责任不在辩方。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是由侦查机关去搜集证据材料来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罪。但是缺乏证据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能明确、充分的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话,则当事人有罪的指控就会不成立。通常情况下,作为辩方的受邀任务在于质证。

第二,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但是侦查机关应为某些原因没有进行收集、调取,而这些证据材料当事人和律师有相关的线索的话,可以由刑事辩护律师确认此线索是否有价值。如果确有价值,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调取。

第三,即便是有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律师也应该谨慎的提交。在提交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控方才拥有刑事案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假如控方提供的证据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问题的话,就意味着该举证不成立,作为辩方,关键是要进行质证。

2、作为辩方的举证也必须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等一系列要求。辩方举证之后,控方也会就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如果出现问题,辩方的举证就会不成立。反之,更可能会对辩方辩护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涉嫌伪证罪等法律风险。

3、刑事辩护律师虽然有举证的权利,当事相较于控方,律师的收集、调取证据能力时非常有限的。在进行证据的收集、调取时,律师必须要获得调查方的同意。所以,律师在进行必要证据收集、调取的时候,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这样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又可以避免证据在三性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还可以避免法律风险。

在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之后,能否增强辩护效果,则需要看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标准。一般来说,一旦办案机关决定收集、调取相应证据材料,意味着办案机关对该证据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和把关。

孙宇光律师专栏|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举证注意事项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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