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少芬诈骗案中,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案中,网络诈骗的行为特点及法律认定有何特殊之处?被告人郑少芬的认罪认罚态度如何影响其量刑?法院在处理诈骗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有何法律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情简介】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郑少芬诈骗案件。郑少芬在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通过“粉聊”等聊天平台交友,以视频裸聊或自慰视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发送微信红包,共计诈骗11892.88元。郑少芬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认为郑少芬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坦白和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27刑初20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少芬,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少芬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郑少芬的同意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少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少芬在“粉聊”等聊天平台交友。在聊天中,郑少芬认为是可以骗取钱财的对象,则用微信(微信号×××,昵称小甜甜,微信号×××,昵称一缕晨曦)加对方为好友,然后谎称可以与对方视频裸聊或者看自慰视频,骗取对方发微信红包(一般是98元),收到红包后便将对方拉入黑名单。对部分被害人,郑少芬会继续聊天培养感情,谎称可以与对方见面,并以发生性关系、买情趣内衣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再发微信红包,等收到红包后便将对方拉入黑名单。
截止案发,被告人郑少芬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892.88元(微信号×××的微信号,昵称“一缕青烟”诈骗收取的红包共计2270.88元;微信号×××,昵称“小甜甜”诈骗收取的红包共计9622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郑少芬被余干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少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红包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宫某的自述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郑少芬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少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少芬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少芬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诈骗多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人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少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郑少芬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2.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少芬二部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郑少芬通过聊天平台交友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1892.88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两部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