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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走私化妆品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2024-10-18 0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被告人陈婷因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量化妆品入境并在互联网上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本案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罪、共同犯罪、自首与坦白情节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如何界定偷逃税款数额?被告人自首与坦白在量刑时如何考量?共同犯罪中,如何判断各被告人的作用?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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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1411月至20175月期间,陈婷在香港购买香奈儿、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通过自行携带或安排他人走私入境,并在互联网上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陈婷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64.21元。2017520日,陈婷被抓获归案。法院认定陈婷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同时,追缴陈婷的违法所得157827.73元,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1刑初13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陈婷,女,19815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175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8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11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邱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婷及其辩护人唐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411月至20175月期间,被告人陈婷本人或安排他人到香港购买香奈儿、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通过自行携带走私入境或安排他人走私入境后,在互联网上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陈婷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64.21元。2017520日,陈婷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婷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64.21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婷提出,其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并非来源于香港,也未委托他人从香港采购化妆品,频繁出入香港系为让顾客误以为其销售的物品来源于香港;从香港购买化妆品未超限额,其主观上不知需要申报,故不构成该罪。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婷销售的商品来源于香港;并对海关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认定的金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考虑陈婷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11月至20175月期间,被告人陈婷亲自或者委托朋友在香港购买化妆品后,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本人或安排他人将化妆品携带入境,用于销售牟利。陈婷通过上述方式偷逃税款157827.73元。

2017520日,被告人陈婷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线索接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涉案化妆品、电脑、手机、银行卡、购物小票、电脑硬盘、快递明细等物品。其中扣押的化妆品于2017125日已发还被告人陈婷。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等,证明陈婷曾因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化妆品进出境未申报,于2016919日受到行政处罚。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经过、淘宝店铺截图、微博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发货快递本复印件等,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陈婷的淘宝店、微博、微信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其淘宝店、微博、微信均发布大量从香港采购化妆品的消息,及涉案人员朱某通过快递邮寄化妆品的情况。

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朱某手机内聊天记录等,证明从陈婷及朱某处扣押的手机、电脑硬盘依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鉴定的情况。

6.出入境记录,证明陈婷、蒋某、娄某等人的出入境情况,与陈婷的微博、微信发布的采购信息及定位吻合。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婷开户信息、陈婷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证明201411月至20175月期间,陈婷多张银行卡的消费地点为香港。

8.香港购物小票复印件、银行交易存根复印件等,证明陈婷、娄某使用陈婷银行卡在香港购买化妆品等物品的情况。

9.涉案货物图片、涉案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海关的核定证明书,证明海关关税部分计核陈婷偷逃税款的数额。

10.证人朱某(陈婷丈夫)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与陈婷二人开始经营某明品专卖淘宝网店。之前主要销售国内商场专柜的化妆品及兰蔻官网购买的化妆品。从20162月至今开始做代购,主要销售从淘宝上购买的化妆品及从香港携带入境的境外化妆品。陈婷从香港带货入境后,再通过快递寄给朱某。陈婷有时候一两个月去一次香港带货,有时一个月去两三次。从住所扣押的大概3000余件化妆品均是网店的库存,主要是唇膏和唇釉;扣押的大量香港购物小票有些是香港购货留下的,有些是朋友给的,有些是香港柜台给的。

11.证人娄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陈婷的初中同学,娄某在201411月至201510月期间,帮陈婷从香港代购化妆品、护肤品等货物回内地约有200余次。通常是娄某先到香港专柜拍照或买样品,陈婷确定后,则由娄某刷陈婷的信用卡进行采购。如果量小由娄某自己带回来,如果量大则由陈婷安排其他人分批从香港运回来。娄某知道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但她从来没有申报过。曾有一次还因帮带的化妆品太多被海关查到,并被退运。另证明,陈婷从香港带回国内的货物都是用于淘宝店和微信上销售。

12、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陈婷的网店是由她夫妻二人经营,主要从香港代购化妆品在淘宝网和微信朋友圈销售。陈婷收到淘宝订单后,会在香港各个商店比较价格和折扣,通过在微信上发布小视频和照片,证明是从香港采购的正品行货,再根据客户的需求量采购。通常当天去香港,次日回深圳。蒋某曾于20168月到20174月期间,多次陪陈婷从深圳湾、罗湖、皇岗进出香港买货,将货物带入境后交给陈婷,再由陈婷填写订单快递出去。带货数量共计约1520万,代购利润就是入境应缴而未缴纳的税款。2017年春节后,陈婷在深圳湾口岸因为在香港代购被扣,并补缴税款。另证明,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所查扣的国外品牌化妆品都是陈婷的,部分就是香港代购回的。

13.被告人陈婷的供述,证明2014年左右,她托娄某帮忙从香港购买护肤品和化妆品,在淘宝店进行销售。20163月左右,娄某不再帮其去香港代购,便由陈婷自己去香港代购。一般一个月去两到四次,每次出去一两天。每次去香港购买的商品金额不确定,一次可达50万元左右。蒋某是其好友,有时会陪去香港拿货。陈婷在香港购买的化妆品都会通过水客或自己带入境内。她在淘宝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部分是她在香港购买的,在香港购买的化妆品她有小票和刷卡记录,均未向海关进行申报并缴纳关税。货物带入境后或放在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家中,或直接邮寄给客户,或寄回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住所,由其老公朱某进行销售。代购均使用陈婷的银行卡付款。另证明,从其住所里搜查出来的几千张购物小票大多是她从香港购买化妆品带回国的小票。

14.户籍信息、照片,证明陈婷的身份情况。

陈婷的辩护人为证明陈婷通过互联网销售的化妆品并非从香港代购而来,向法庭提交了陈婷在2012年至2017年期间,使用的四个淘宝账号等在网上购买化妆品及销售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陈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系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陈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网上销售的货物均来源于国内专柜或淘宝,并未从香港走私货物及不知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与银行交易明细、购物小票、银行存根、出入境记录、聊天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在香港购入大量化妆品,明知携带货物入境应当申报未申报,仍通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带货的方式将购买的化妆品携带入境,偷逃关税的事实。其在网上销售的货物具体来源与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无直接联系,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婷及其辩护人提出从香港购买化妆品未超免税限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相关法律规定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免税限额仅针对个人自用的进境物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陈婷从香港购入的大量化妆品,用途并非自用,故不适用入境免税的规定,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海关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提出的异议。经查,海关关税部门根据相互对应的陈婷银行卡交易流水、香港购物小票,以及陈婷等人出入境记录,作为其走私货物的认定标准。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部分记载不全的,或按该类最低税率计算税额,或不予计核,该计核方式并无不当。本院按此计核方式,根据全案证据认定陈婷偷逃税款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陈婷的违法所得157827.73元予以追缴(已缴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懿

人民陪审员  李玮刚

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 露

书 记 员  兰能举

 

【总结】

陈婷走私化妆品入境,偷逃税款157827.7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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