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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


自今年三月英国首相宣布英国离开欧盟的进程正式启动,英国脱欧已是板上钉钉的事。脱欧之后,英国知识产权系统将何去何从一直饱受外界揣测。近日英国特许商标代理人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Trade Mark Attorneys)发布声明对英国商标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表态,下文节选翻译了声明书部分内容。从声明书中可以看出,英国特许商标代理协会将会尽力确保代理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和欧盟相关法院的代理、诉讼资格;并且保证现有的商标和设计权利人(包括在欧盟统一注册的和在英国注册的本国或外国的权利人)在系统更迭时实现成本最小化或零成本。

 


 

1.声明背景:


英国现行的商标、设计注册制度允许企业与个人通过单一申请获得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该统一注册体系的适用一方面降低了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设计的成本;另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在更广泛的法域中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企业可以在英国和全球范围内开展更便捷的商事活动和策略部署,为其跨国商事活动提供适宜的法律保护。
 

截止目前,已有1百多万件商标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获得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有将近1百万件欧盟注册设计也处于有效的状态。
 

在脱欧进程结束前,英国特许商标代理人(在CITMA注册的代理人)依然有资格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但其代理资质在英国脱欧之后可能会发生变化。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3条的规定,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代理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需满足以下要件:
 

#在欧盟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以下简称EEA)有办事地点;
 

#有资格在欧盟经济区(EEA)成员国的本国知识产权局工作。
 

欧盟经济区(EEA)包括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和挪威。若英国离开欧盟,且不加入欧盟经济区(EEA),那么英国特许商标代理人将不再有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法律代理的资格。

 

2.实施内容概述:
 

CITMA呼吁:
 

2.1保证欧盟注册商标和欧盟设计继续在英国有效;
 

2.2保证CITMA的商标代理人继续在欧洲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代理活动;
 

2.3保证CITMA的商标代理人能够继续在欧盟普通法院(EGC)和欧洲法院(CJEU)进行法律代理活动。

 

3.商标代理人权利的具体诉求:
 

#保证在英国获得职业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同样有代理资格,反之亦然。
 

#保证欧盟经济区的商标代理人在知识产权局有互惠权利。
 

若英国商标代理人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职业资格被取消,则英国国内知识产权局将发起反制措施要求其他地区的商标代理人在英国也有办事处。
 

#保证英国特许商标代理人在欧盟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的职业资格。

如何实现:双方将磋商欧盟和英国之间的双边条约来维持商标代理人的权利。

 

4. 注册权利详述
 

4.1首选解决方案:

英国继续作为欧盟商标系统和欧共体注册设计体系的一部分。

益处:
 

1、降低企业和创意产业的成本;
 

2、确保所有28个国家现有权利继续有效,保证法律确定性。
 

如何运作:需要英国和欧盟之间的双边协议
 

4.2 其他可选择方案:
 

如果英国无法加入欧盟商标和共同设计体系,英国政府应当对所有在知识产权局注册的欧盟商标和欧共体设计提供自动登记,给予同样的保护范围、注册日期,并适用与现存欧盟注册相同的优先权和在先权利。
 

益处:

1、降低交易成本

2、若注册信息传输仅是技术问题,则操作起来不会很复杂

3、对英国知识产权局来说成本开销将是一次性的

4、额外的更新费用是可选项

 

4.3 注意事项:
 

如果英国将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自动转换为英国注册,须确保平稳过渡和法律确定性。
 

4.4商标
 

4.4.1使用意图
 

与英国的国家申请注册制度(以及国际注册英国指定国注册制度)相反,欧盟的商标申请制度不要求申请人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bona fide)。
 

然而,为了与英国国家申请注册制度以及国际注册英国指定国注册制度保持一致,所有新创设的英国“子”注册(“child” registerations)都必须具有在英国使用的真实意图。就英国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英国指定国注册而言,推定的真实使用意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可能会遭遇质疑。
 

4.4.2 商标5年不使用的撤销规则
 

欧盟注册商标进入英国时,未使用的商标可能存在被无效和使用意图不真实而被撤销风险。
 

新创设的英国“子”注册可能因其在欧盟注册“母”商标(“parent” EUTM registration)后五年内未使而用被撤销。任何在欧盟境内使用商标的相关证明,只要有材料证明该商标注册日期早于脱欧日,则该证据均应被接受作为五年内使用的证据。但在英脱欧后,真实使用的证据只有发生在英国才是有效的。
 

4.4.3在先权
 

大量既存的欧盟注册商标在英国享有在先权(seniority claims)。

 

编注:

在先权亦称“居先权”,和优先权(Priority)不同,在先权是指将在欧盟商标局的注册日提前到该商标原来注册国(若有)的注册日。例如,A商标原来在英国、德国、法国分别于2001年,2002年,2003年注册商标,后来又于2012年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若注册成功时对英国、德国、法国分别申请“在先权”,则A商标的欧盟商保护日在英国、德国、法国分别从2001年、2002年、2003年算起;若A商标权人通过欧盟商标局在比利时、荷兰获得保护,则保护期限自欧盟商标注册成功之日2012年算起。申请在先权的作用在于:一旦在先权在欧盟商标局主张成功,各国注册备案在下一次延展时,无需再向单一国家个别进行延展(个别国家注册备案即失效)。
 

这意味着早先的英国商标注册在欧盟申请到注册商标(EUTM)后允许“失效”(即不再英国本国商标局缴纳续展费用,但效力依然存在。参见Claiming of Seniority: European Community,http://www.wipo.int/edocs/madrdocs/en/2004/madrid_2004_20.pdf)。但如果没有这一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将会丧失。

所有经过在先权申明的欧盟英国商标均应被复效(且无需缴纳过往的更新费用)。这将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英国注册商标;英国的子注册和被恢复英国国家注册。
 

4.4.4 待审批的申请和未完结的诉讼
 

在脱欧日时依然处于待审状态的欧盟商标申请均应留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直至它们被注册或驳回,包括正在异议阶段的商标。上述商标申请/异议在商标最终注册成功后应被移送入英国注册系统,成为英国注册商标。
 

任何欧盟注册商标若在脱欧时遭到无效或撤销,则需将其移送入英国的注册系统,并标明该类商标的效力取决于其在欧盟商标局无效或撤销程序的结果。如果欧盟注册的“母”商标在其后程序中被撤销,则其英国“子”商标也会随之被撤销。
 

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欧盟被拒绝/撤销的理由于英国并不完全适用。相关立法需建立一套“转换”(“conversion”-like)程序,允许上述类型的欧盟商标申请/注册人在英国有一套相对应的商标申请系统(并保持申请日期和填表细节的一致性)。

 

4.4.5 语言

由于机器翻译缘故,部分欧盟商标注册在英语版本的商品及服务说明书中可能存在错误。
 

需要一份实际可操作的修正案明确,此类错误将根据现有规定被处理,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发布。

 

4.4.6 送达地址
 

很多欧盟商标在英国外(欧洲经济区内)有送达地址。目前,英国的欧盟商标在任何欧洲经济区内的送达地址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英国脱欧,意味着需要指定一个英国送达地址。

 

4.5 已注册的设计(Registered Design)
 

4.5.1 说明书
 

当欧共体已注册的设计转化为等效的英国注册设计时,任何欧共体注册的说明书中的保护范围(考虑到共同体设计法并不影响欧共体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不影响转化后的英国注册设计的保护范围。

 

4.5.2 公示
 

英国注册设计的延期公示应该反映在欧共体注册设计体系所提供的30个月延期公示中(参见:Article 50 1, (EC) No 6/2002,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contentPdfs/law_and_practice/cdr_legal_basis/62002_cv_en.pdf)。

 

4.5.3 送达地址
 

欧共体已注册的设计在英国外(欧洲经济区内)有送达地址。目前,英国的已注册设计在任何欧洲经济区内的送达地址不存在问题。但是由于英国脱欧,意味着需要指定一个英国送达地址。
 

协会建议,在英国的注册延续现有的欧洲经济区送达地址,并要求所有人在知识产权局执行与交互过程中指定一个英国送达地址作为补充。
 

4.5.4 正在进行的诉讼
 

任何欧共体注册设计若在脱欧时遭到无效或撤销,则需将其移送入英国的注册系统,并标明该类注册设计的效力取决于其在欧盟商标局无效或撤销程序的结果。如果欧盟注册的“母”设计(‘parent’ RCD registration)在其后程序中被撤销,则其英国“子”设计(‘child’ registration)也会随之被撤销。

 

4.5.5 国际设计
 

英国将计划在2018年3月加入国际设计注册海牙协议。

 

4.6 未注册设计
 

未注册设计保护的情况很复杂,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但总体而言,协会支持未注册设计在英国得到在欧盟设计的同样保护。协会也支持,在英国脱欧之前创设的未注册设计应继续适用于英国地区。

 

4.7 其他注意事项
 

许多其他问题仍在讨论中,包括权利用尽(exhaustion of rights)和未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GIs)。对于地理标志,协会认为对于已经合法存在地理标识英国应满足欧盟现行法规进行保护,对于未合法存在的地理标识,英国政府应当创设新的法规,包括新的英国地理标志注册系统。

需要进一步评估目前涉及的欧盟协议,例如许可和共存协议。同时,协会主张在英国加入欧盟期间通过的涉及欧盟的协议应被视为继续包括英国。
 

SHIPA 编译:马竞可、朱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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