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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资管新规重点解读与前沿探讨

2025-03-26 4
 
 
前言
 
 

自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主导监管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管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主导监管下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管业务新规或实施细则相继发布,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规范发展与统一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以下简称“AIC资管新规”),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IC”)发行资管产品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提供了较为细化的规则指引,同时也为未来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开展留出了不少想象空间。

笔者对AIC资管新规的相关要点进行分析,并就其为业务留出的想象空间提出探讨性意见,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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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AIC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高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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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空间:AIC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与明确可以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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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否可以对接公募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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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自有资金所持债转股资产转让给AIC债转股投资计划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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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资管业务是否适用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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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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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IC资管新规虽然规定“(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但该规定同时明确,“(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因此,AIC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单纯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即不得单纯投资债权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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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AIC资管新规涉及的事项外,AIC开展资管业务应同时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职责的细化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投资资产集中度、净值化管理、产品嵌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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