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的第二个周五,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以下简称“1号令”)。由于聚焦关联交易,且适用主体广泛,1号令甫一发布即成为焦点。
较之目前仍有效但即将被替代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1号令无疑做了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其内容涵盖面宽且影响深远,另备论文专述亦不为过,在此实难言简意赅地进行评述。幸而,我们在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即已撰写短文略作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关联交易监管的变与不变——浅析《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通过解读1号令对征求意见稿的几处修订,以助读者“尝鼎一脔而知其味”。
一、关联方认定的灵活度提高
二、完善对关联方提供服务的限制
三、关联交易须签书面协议
四、 补充豁免审批和披露事项
五、 明确防范利益输送
六、 生效规定微言大义
注释
[1]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进行认定存在主观因素,所以本质上仍然需要由机构做出决策。
[2] 1号令第四十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3] 根据1号令的规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4] 详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的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31915&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