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所以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只能是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
(二)支付令追债
解决欠款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在此想重点提示一下对“诉讼”的正确认识:对债权人来说,如果协商调解无法索要欠款,就会想到起诉,但对于此类纠纷,不要单纯的认为,诉讼就必须要走繁琐的立案、开庭、判决等程序。
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法律还规定: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操作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收到追讨债务的最佳效果。
(三)分期还款
很有可能借出去的是一大块钱,借款人面对高额的借款,借款人产生了抗拒心理,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让其分期付款,破罐子破摔,可能还能要回款。
如今很多人在讨还债务的时候会采取借助第三方力量的方式,这种第三方组织用一些非法手段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方法进行追讨,不仅侵犯他人权益,而且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最好借助法律的手段。
(四)担保责任追究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是一个误区。一旦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借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五)以物抵债
虽然我国计律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禁止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置方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可以考虑和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
(六)追债公司协助
当自己索债未果时,可以考虑将债务委托给追债公司处理。追债公司有其追债的手法,要回债务的几率一般都大于自力索债的方式。
(七)借助媒体力量
现在新闻报纸将“老赖”的名单公之于众的情况已经不罕见,可以将出借人的情况公布出来,迫使其不得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