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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 | 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2025-03-15 3

2018年9月14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75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法律服务在身边 | 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主持人:张律师很久没有做客我们的节目了,今天来跟我们分享的内容跟证据有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可见证据在案件中的分量了,就请您跟我们大家分享下您对证据这方面的感悟心得吧。
张律师:好的,谢谢主持人,今天给大家带来的话题是证据意识的培养,这类话题我们之前也给大家普及过,但是关于证据,就算我来做十期节目都讲不完,因为实践中,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技巧,太重要了。今天呢,我主要结合我自己办理过的案件,给大家作一个证据方面的风险提示。
主持人:好,那既然是张律师办理过的案子,那肯定是已经经过法院的裁判的,我们也借此机会再学习学习证据方面的法律知识。
张律师:好,第一个,也是大家关注度最高的,民间借贷。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向乙打了借条,乙通过现金的方式把钱给了甲。借款期满后,甲给乙还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10万元打入了乙的银行账户,收回了当初给乙打得借条。
一个完整的有借,有还的民间借贷行为全部完成。但是,半年后,甲拿着当初给乙还钱的银行转账凭证,到法院起诉乙,说乙借了他的钱,至今不还。最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10万元。
主持人:听到这,我有点疑惑,甲一开始出借给乙10万,后来乙把钱还给了甲,但是又起诉甲,说他之前给甲还的钱是乙出借给甲的,最后官司还赢了?那就是说,甲本来是出借方,现在又莫名其妙成了债务人,还反贴了10万元?
张律师:没错。细心的听众肯定发现端倪了,甲当初出借给乙10万元给的现金,乙还钱是通过转账,肯定是在这方面出了问题。
主持人:我疑惑的点不在这,我疑惑的是张律师的案例中,乙拿着当初给甲还钱的转账凭证,说甲借他的钱,还赢了官司,但是案例中乙没有甲给他出的借条啊?怎么能证明,钱是他借给甲的?
张律师:好,主持人已经发现了我们这个案子当中的核心点,那就是乙拿着银行转账凭证起诉甲民间借贷,但是没有借条,怎么会赢?我来告诉大家,以前可能不行。自2015年9月1日以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主持人:我明白了,乙虽然只有转账凭证,但是符合张律师刚说的这个规定,可乙这是诈骗啊,怎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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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为什么有这条规定?是因为,我们在生活中,给朋友、亲戚借款,很少打借条。有的就是打个电话就把钱打过去了,但是要钱的时候对方耍赖不承认,没有借条就不支持的话,那出借人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没错,乙的行为的确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人民法院如果查明,一定会移交公安,但是问题是,当初出借人甲在乙还钱的时候,借条就退回去了,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乙打给甲的钱,是在还之前的借款。
主持人:那甲真是太亏了,本来是好心出借帮忙,反倒落了个农夫与蛇啊。
张律师:现金出借,转账归还的形式,我觉得生活中,太多了,一旦拿着转账凭证的这一方道德沦丧,那甲这类人就会面临重大风险。
主持人:那张律师快给大家讲讲这种风险怎么防范?
张律师:第一,尽量不要用现金的方式支付借款,如果用现金,那就让对方在借条上注明,现金支付,都已收到。
第二,在债务人还清借款的时候,借条是要销毁或者归还,但是债权人要留个复印件,并且让债务人注明该笔借款已经归还。
主持人:对,如果这样的话,像乙这样的人,知道对方有证据,就不敢这么干了。
张律师:没错,我呢再给大家讲一个让人脊背发凉的民间借贷案例。
【案例二】:乙向甲借款50万元,并且给甲打了个借条。甲准备给乙打款时,乙说我现在银行卡输错密码被冻结了,钱暂时取不出来,你把钱打我弟弟的账户里,账是我的,甲就把钱打到了乙弟弟的账户里。届期满时,乙不还钱,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还钱,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主持人:这个案子相对简单一些了,但是也有迷惑的点,借条也有,转账也有,虽然是打到乙弟弟的账户了,但是乙也说了账算他的,最后怎么也败诉了!
张律师:好,主持人很厉害,其实已经发现了关键点,那就是甲的钱按照乙的要求打到乙弟弟的账户里了,但是,乙当庭不承认,双方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乙要求甲把钱打到乙弟弟的账户。
主持人:哎,张律师那我打断一下,虽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但是乙给甲打借条了啊,这个可以证明啊!
张律师:非常好,这就是这个案子中我要重点再陈述的另外一个法律知识,那就是借款关系的生效点,不是借条出具之时,而是出借人款项到达借款人时,这个借条才能生效。大家一定要牢记这一点,就是因为我们大多数人不懂这块法律规定,盲目的认为条子在手,债权安稳,绝对不是,有条子还得证明出借人支付了借款,法院才会支持这张借条载明的借款关系,怎么证明,转账凭证最直接。
主持人:张律师,我的朋友也有现金出借,但只用借条就打赢官司的,那这种情况,跟您讲的就不太一样,是不是有什么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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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对啦,这就是我下一个要讲的但书(特殊情况),为什么我们法院开庭的时候会查明双方的职业,就是在调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借款,是否具备合理性。如果合理,即使不是转账是给的现金,还没打收条,也会支持。怎么叫合理?第一,小额,三万、五万,出借人主张给的现金,合理。一百万,两百万,给现金,一般不合理,但是如果出借人是王健林,可能法院会采信他大额现金交付的主张。
主持人:那如果支付一两百万现金的人有取款记录呢?
张律师:这个问题好多人问过,我虽然给的现金他没打收条,但是我有取款单啊。取款单,仅仅证明你把钱取出来了,证明不了你把钱给谁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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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没错,法律对证据的合理性要求还是很严格的。
张律师:对,毕竟生效法律文书那是对人有直接法律约束力的,改变权利义务的,所以必须谨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证据。民间借贷,我们先讲到这,我们来看案例三,一个关于装修的案例。
【案例三】:甲准备结婚,家里给买了婚房,委托给了一个装修公司,看好了样板间,付了钱,就动工了。装修快结束的时候,甲去婚房看进度时发现,所有的门窗与看好的样板间完全不一样,甲找装修公司理论,装修公司说环保查的严,厂子停工了,这些门窗与样板间价格一样,就给装上了。甲一气之下将装修公司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提供了样板间的照片,但是最终败诉。
主持人:这个情况在生活中比较多见,谁家装修多多少少都会出现与想象的不一样的地方,这个案子当中甲的败诉也需要张律师讲讲原因,照着样板间装的,也提供了样板间的照片,最终为何败诉了呢。
张律师:法院认为,尽管甲提供了样板间的照片,但是装修公司为了自保,不承认按照样板间装的,说门是业主提出来换的,不然不可能装上去,因为甲属于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没有证据证明双约定的装修样式就得和样板间一模一样,所以被法院驳回了诉请。
主持人:这种情况其实还是蛮多的,很多人都是按照样板间装修的,如果照片证明不了怎么来补充证据。
张律师:其实很简单,装修前,把样板间的装修图片附到装修合同之后,双方确认装修方案与附的样板间图样一致,就很简单的避免了证据不能的风险。相同的案例还有现房出租,租期到了房东发现屋里的这也坏了,那也掉了,起诉吧,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又证明不了这些地方原来的样子,干吃哑巴亏,出租前将这些地方拍照,双方确认,租期满了对照验收就不会存在什么问题。
主持人:对,这是个好办法,而且还比较简单,只是生活中我们有时候嫌麻烦,所以懒得弄,但是出现纠纷了又悔不当初。感谢张律师今天带来关于证据意识重要性的分享,我们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
张律师:希望听众朋友们听完今天的节目能有所收获,增强证据意识,防患于未然。
 律师简介:
张超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家事和财富管理专委会副主任,银川电视台《律师维权》栏目合作律师,宁夏电视台《童声说法》栏目合作律师,银川市第二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自治区检察官与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与盈科律师团队共同担任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合同法、公司法领域富有理论造诣和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政府法律顾问、侵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及土地纠纷等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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