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人脸识别,拒付佣金 法院:“偷脸”证

2025-03-12 3
人脸识别,拒付佣金 法院:“偷脸”证

看房为什么要戴头盔?


Answer

售楼处有人脸识别系统。


人脸识别,拒付佣金 法院:“偷脸”证

售楼处为什么要用人脸识别系统?

Answer

为了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以便判断佣金应该发给谁。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设备解锁、数据分析等场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然而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与房产中介围绕客户归属问题争议不休,甚至当庭拿出人脸识别系统的截图进行“判客”。


01
案件详情


2022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XX项目推介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房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商品房。


具体推介过程为



中介公司推介客户到访


通过小程序提前30分钟向开发商报备到访客户


所带客户到达该项目售楼处后由开发商安排专业置业顾问接待


若推介客户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开发商即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双方还约定,中介公司推介客户首次到访该项目,应安排客户签署《客户来访确认单》,经客户、开发商销售负责人和中介公司推介人多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若双方就客户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以有效《客户来访确认单》为准,且经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判定流程无误后认定为有效客户并计为中介公司业绩。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就佣金发生争议。某房产中介公司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中介佣金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中介公司表示,双方对客户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的是成功推介6套房屋中的4套。当初,该4套房屋是由中介公司推介的客户所认筹的。针对此种情况,双方约定:推介客户如在两个月内更名售出认筹的4套房屋,那么中介公司的房屋业绩状态则判定为有效。后来,客户认筹的4套房屋在限期内成功被售出。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结算佣金时却不干了。


人脸识别,拒付佣金 法院:“偷脸”证
房地产开发商辩称

成功售出的这4套房屋客户并非中介公司推介的客户,而是其自身开发的客户,手头上有人脸识别监控截图可以证明。


原来,在结算时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发现涉案4套房屋的最终实际签约客户曾经来过售楼处,而且不是在某中介公司推介人员的带领下到访。而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若双方就客户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要以有效的“《客户来访确认单》+人脸识别系统”来判定。


所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涉案4套房屋的认购客户与最终实际签约客户非同一人,并且与合同约定的客户判定条件及有效成交条件不符,拒绝支付佣金。


那么开发商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抓拍的客户人脸信息能否成为“呈堂证供”呢?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公司未经意向购房人员明示同意,擅自利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储存、使用购房人员人脸信息,侵犯了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虽双方在推介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也应认定无效,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举证证明涉案4套房屋由其推介客户认筹的,并经开发商出具情况说明对涉案4套房屋给予时间自行更名售出。因开发商向中介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涉案4套房屋的成交模式作出了新的约定,该成交模式与双方约定的成交模式差异较大,且双方并未约定该成交模式应当仍符合双方关于推介过程的约定。所以,法院确认涉案的4套房屋系某中介公司成功销售,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佣金。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中介公司支付90万元的佣金。


  

法官说法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人脸信息被不当获取、非法泄露,将给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具体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的,不仅需要征得本人的同意,还要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因此,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来源:六合法院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