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偷偷签下忠诚协议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男孩王某某。张某辞去工作单位照顾小孩。张某担心辞职后生活没有保障,于是要求他向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上写着如果离婚是男方的过错造成的,男方将自愿放弃全部财产,离开房子,并放弃小孩的监护权。经过考虑,王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出具包含上述内容的保函。 2014年7月,因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的要求离家出走,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有效性,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承认保函的有效性。
如何判断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保证书中对婚姻财产的处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关于小孩监护权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1。保函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函是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担保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对于担保函中的财产条款,《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但约定不得与诚信相冲突”。条款。三人”。从这一点来看,担保书中当事人之一约定的“收拾干净、离家出走”的条款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上述案件中,该担保书的签署人是姚某。明经考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该条款可视为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得到承认。但是,如果撰写财产处分条款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财产处分时受到胁迫,意思表示,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该条款也可以撤销。
3。对于担保中“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提交人同意这样的说法,即自愿放弃儿童监护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合同法》所说的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契约关系。承诺放弃抚养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婚姻双方在离婚以外的其他阶段就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单方承诺的权利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子女抚养权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它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被放弃。因此,保证书中关于自愿放弃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自愿签署了保证书,双方都表达了真实意图。因此,担保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但托管权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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