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时 用人单位可否任意变更工作地点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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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时 用人单位可否任意变更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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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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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领域的问题看似简单,但企业在实操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误区与盲点。亚太法务联盟劳动人事专委会开设劳动人事专栏,为企业法务、HR提供更为专业的劳动合规与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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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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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于2013年8月13日入职欧嘉璐尼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双方签署有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根据欧嘉璐尼公司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梁某的工作区域及工作地点为欧嘉璐尼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外地),梁某自愿接受欧嘉璐尼公司对于工作岗位或地点的调整,愿意按该地点新岗位核定工资(包括增加或减少工资),梁某如不接受岗位调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放弃要求欧嘉璐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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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因顺义店的销售业绩很差,认为梁某不适合在顺义当店长,从而作出将梁某从居然之家顺义店店长岗位调离到居然之家丽泽家具店店长岗位的决定。2018年10月12日梁某向欧嘉璐尼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主张因欧嘉璐尼公司未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变更劳动合同,非本人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梁某于10月15日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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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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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欧嘉璐尼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欧嘉璐尼公司调整梁某的工作地点是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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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根据欧嘉璐尼公司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梁某的工作区域及工作地点为欧嘉璐尼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包括外地)的约定过于宽泛,不明确,故应当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实际工作地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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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梁某自愿接受欧嘉璐尼公司对于工作岗位或地点的调整,如不接受岗位调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放弃要求欧嘉璐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欧嘉璐尼公司有任意单方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权利,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若无法达成一致,则意味着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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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通过现有证据显示,欧嘉璐尼公司调整梁某的工作地点并不具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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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需遵循合理性原则。公司将要调整的工作地点与梁某的居住地及原工作地点相距较远,在梁某提出合理的交通补助时,公司并未同意,也并未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弥补因工作地点调整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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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合理理由调整梁某工作地点,且调整工作地点对于梁某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也并未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弥补的情况下,实质已经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梁某以双方就工作地点调整并未达成一致,并非其本人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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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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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否明确最直观的判断标准就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能明确的指向某一具体的地点或地区,如果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在北京地区,在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也必须在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才能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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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必要性是指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将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合理性是指是否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如果不能证明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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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2019)京03民终16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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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亚太法务联盟劳动人事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单位?北京凯联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专委会提供免费咨询服务,详情请联系联盟小助手企业微信号:17681959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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