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
原告任某在河南省某县大侯乡营盘村拥有一处房屋,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公路改建工程红线范围内。2017年4月,虞城县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年8月,被告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另外,被告作为确定安置补偿数额的依据——商丘市的相关补偿标准通知,已于2017年11月23日废止。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任某在律师的协助下,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对其违法行为负责,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行政赔偿。2018年9月3日,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搬家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73万余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本案说法:
行政赔偿的具体项目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涉及到房屋的直接损失、屋内物品的损失等,而这些具体的赔偿项目的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做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明确规定。作为普通公民的原告一般难以正确计算自己应得的赔偿,若不仔细谨慎,甚至不能知晓是否被少赔。例如本案中的原告任某的房屋是做商业用途,因此除了房屋价值损失、临时安置补偿等常规项目以外,还需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类似的较易被忽略的权益,幸亏有专业律师的提醒,才没有被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