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被认定成劳动关系?
如果这个案子放在前几年,可能大家还有点意外。但是近年来有关互联网+背景下的用工越来越多,之前说放子弹飞一会儿的背景已经过去,子弹已经飞得差不多了,对于新类型的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新型行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实务中认定的案子多了。
主播认定劳动关系,得从劳动关系的本质来提。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还是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互联网+的模式明确不同于过去大工厂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过去劳动关系讲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新的主播行业,三性明显减弱。
最主要的是,主播工作时间更为自主,工作更需要靠个人。而且收入来源与传统不一样。在传统的工厂模式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部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生产或服务,用人单位再给劳动者的劳动发工资。而主播的收入,来自于观众的打赏。主播能不能认?就看其他的因素了。
这个案子认定了,法院这样说的,神仙姐姐日常直播天数、时长、演绎平台、参与公司宣传活动等工作内容由逍遥派安排,并需要遵守逍遥派考勤、请假管理。简单的说,管的太多了!
也有不认的!如(2020)吉0802民初221号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为佰分佰公司(甲方)与艺名为“热舞女孩”的马某(乙方)签订为期100天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后因乙方未能按约履行应尽的义务,给甲方造成了严重的声誉和经济损失,甲方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方作为被告辩称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应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劳动者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本案中,双方约定马某的直播活动需受到佰分佰公司的约束,直播收入按比例进行分配,但无法查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合同中未对乙方的工作条件、考核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法院认为本案当属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从劳动者的角度,如果想获得更多保护。因为劳动者可以随便解除,还有经济补偿、底薪保护,可能企业不愿意更多的投入。同时,受到的管理也会更多。
对于网红级别的,他们能有更多的收入,主播的行业也不愿意用劳动者的方式来处理,民事合同可以约定更多的义务。
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还在于从属性。过去以劳动者是否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来作为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现在也没有变化。只是从属性有强有弱,到底在什么程序才够的上劳动关系,有时真靠价值判断。当然,管的多与管的少,也是很关键的。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