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时,评估报告是对被征收人补偿的重要依据。现实中,往往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对于同一份评估报告各执一词,因而就赔偿、补偿的数额达不成一致。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拿到的是一份有违公正合理的评估报告,就需要积极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为了细化这一程序,3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式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采取条款结构,共23条,对评估鉴定主要内容、程序、专家组构成及其职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4月15日将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给被征收人带来哪些影响,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至当事人,若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而该《办法》一个重要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据了解,该《办法》正式出台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其(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适用的范围上,最终确定为本地国有土地涉及的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同时,《办法》第二十条用两个条款明确: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相同申请。
被征收人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当提交鉴定申请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视情形作出三种处理:即受理、不予受理和告知补充材料。那么,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做了明确的列举,主要包括:(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四)超过规定期限的;(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办法》的重大亮点是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立法依据。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人提出鉴定收费的建议,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采纳。他们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费,但根据"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作为行政职能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暂不收费。因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此外,在便民化的举措上,还对制定《办法》的住房城乡建设委自身职责做了要求:应当逐步提高评估鉴定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
同时,该《办法》增设了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结果的责任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强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和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责任。遗憾的是,原评估机构该项责任的承当方式并没有相对明确。仅仅是方向性地指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当强化该项责任。如果能相对明确对于委托双方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更具有约束力,更能符合立法本意,倒逼评估机构乃至委托方恪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