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协议将对劳动争议产生重大影响(附有关条款)
202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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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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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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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行为的有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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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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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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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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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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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一)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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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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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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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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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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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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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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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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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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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3.商业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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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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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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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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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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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